2024年1月1日起,自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力守护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打造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新高地。
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包头市是国家重要的基础工业基地和全球轻稀土产业中心,被称为“草原钢城”“稀土之都”“世界绿色硅都”。包头市地处环渤海经济圈和沿黄经济带的腹地,位于蒙古高原的南端、华北地区北部、内蒙古中部,南濒黄河,黄河包头段长约220公里。
2024年10月,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包头市政府以包头市某污水处理厂为被告,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讼标的为11654.04万元,这是目前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的索赔金额最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我国一项特殊环境司法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启动区别于一般的诉讼案件,必须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后,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无法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强化“头雁”示范引领作用
该案件在法院受理前,这家污水处理厂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关联民事、刑事、行政等9起诉讼。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包头市政府,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已与企业进行了两轮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受理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充分运用立案环节甄别分流机制,由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对案件进行论证、研判,认为该案是典型的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妥善办理,有利于其他关联案件的实质性化解,也有利于为同类型案件处理提供借鉴。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该院党组决定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晓杰和民事审判庭庭长魏桂花、副庭长李辉组成法官合议庭,带头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头雁”示范引领作用。
探索环资审判新路径
从环境资源司法实践来看,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成为约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的重大瓶颈。
集中管辖以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党组持续加强专业化审判能力建设,适应“三审合一”需要,把日常学习、工作调研、组织培训贯通起来,加快推进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梯队建设,积极探索“头雁效应+学审相长”审判新路径。该路径采取“分类+分层+考核”方式,量化院庭长应担任承办人审理案件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办案数量;严格规范办案程序,要求院庭,长全流程参与阅卷、主持庭审、审查证据、主持专家会议、撰写法律文书等各环节;全体办案干警要依法“沉浸式”参与学习办案,并将院庭长领学、干警参学作为考核重要指标纳入年终考核。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限内先后向法院提交了数千页证据。对于一家污水处理企业来说,确认其是否应该承担环境损害的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都需要明确污染行为、损害后果,进行赔偿责任精确认定等,才能对其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并计算所造成的损害。合议庭在任晓杰的带领下认真梳理案件在案证据,结合水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初步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或为“关于某污水处理厂是否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问题”。争议焦点的初步明确,有助于明确案件的主要问题和审理的方向,对整个审判程序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
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
如果说开庭审理是诉辩双方当事人之间一场最后的“巅峰对决”,那么庭前会议应当是战前动员和准备工作。
原告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包头市某污水处理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专业性强,牵动利益巨大,由院庭长组成的法官合议庭紧扣环境资源审判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经条分缕析,梳理出“问题清单”,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各个问题的法条依据及相互关系。
庭前会议中,审判长任晓杰通过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开放性提问,激发了双方当事人主动解决矛盾的动力,切实兑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承诺。
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