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包头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票号为:
0000112484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03009255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2716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03002248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03003902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03004497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02991371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03000269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699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701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71X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744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752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760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779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787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795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808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816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832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840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859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875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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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217891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904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0013217912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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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217939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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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759095第四联
0036759108第四联
0036759124第四联
0036759132第四联
0036759140第四联
0036759159第四联
0003007698第三联、第五联
0036759001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028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036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044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052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060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079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239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407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415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423第三联、第四联
0036759431第三联、第四联
0039113556第三联、第四联
000300211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984270775X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
9842707960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
9848235482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
9842602210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
9842602317第一联
9842706861第一联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00103202第一联、第二联
遗失,上述票号票据一旦流入社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特此声明。
2024年11月19日
■提存款受领通知书
申请人刘伟楼根据(2013)乌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被害人家属王三林、刘佳怡,现刘伟楼已将上述判决中尚未履行的全部赔偿款23526元提存至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如被害人家属王三林、刘佳怡看到该条公告内容,请及时联系正信公证处(联系电话:0471-4674888)。
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知
经查,本人徐永栓发现名下登记有蒙AK929挂、蒙AK937挂、蒙AK772挂、蒙AK796挂、蒙AK795挂、蒙AL236挂、蒙AL408挂7辆车,现向社会告知,请车辆实际使用人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到呼市车管所办理过户与相关手续,如不办理,本人将依法注销以上车辆,所造成一切的后果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通知人:徐永栓2024年11月19日
■仲裁公告
回民区汇龙商务宾馆: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31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15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仲裁公告
刘学文(身份证号152524198410115118):续俊英(身份证号15012219791128502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5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公告
内蒙古鑫沛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尹雪峰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玉劳人仲字[2024]451号),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共计33094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组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11月19日
■通知
经查,本人徐永栓发现名下登记有蒙AL396挂、蒙AL238挂、蒙AL327挂、蒙AK959挂、蒙AL090挂、蒙AL230挂、蒙AL400挂7辆车,现向社会告知,请车辆实际使用人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到呼市车管所办理过户与相关手续,如不办理,本人将依法注销以上车辆,所造成一切的后果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通知人:徐永栓2024年11月19日
■遗失声明
张晓东、白运影由于保管不慎,将2016年5月26日由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伊泰华府世家A区8-1002购房发票丢失,发票情况如下:发票代码为215001619006,发票号码为00580354,发票金额分别为946071元、9300元整,特此声明。
内蒙古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10037228,声明作废。
内蒙古沙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7EQJFF4U)将公章、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时睿浛《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6年8月12日11时00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时继续,母亲:叶爽,出生证明编号:P150236885,声明作废。
内蒙古汇泽文化传媒培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翠娥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990055113,声明作废。
内蒙古汇泽文化传媒培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990020057,声明作废。
2024年11月19日
■召开股东会通知
本公司定于2024年12月5日10时在公司会议室(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马达路桥靠西街南侧内蒙古画报社四楼40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内容:关于注销公司有关事宜,届时请各位股东准时参加,如果不准时到场参加会议,则视为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泉维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9日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到岗催告通知书
武夏至:
您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关于落实十一届自治区党委第五轮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信社员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农信发[2024]117号)文件要求,需要排查整治不在岗人员,您已长期未到岗履行岗位职责。因多次与家属联系通知您返岗无果后,2024年10月10日通过催告的方式,再次通知您与本联社人力资源部人员联系,仍未得到回应,现公告通知您于2024年11月27日前返岗工作,请您提前做好返岗相关准备,按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如未在规定内返岗或不愿意返岗人员,四子王旗联社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子王旗联社员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予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4年11月19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简称配套费)(后附名单)。
2024年5月我局已登报形式向贵单位送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直至今日,你单位未缴纳配套费。请你单位收到催缴通知书十日内与我局财务审计科对接,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依法将下达行政征收决定书。
你单位收到催缴通知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收到催缴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
特此催告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
附名单:
1、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巨华上东时代广场商住楼项目”于2007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78,198.5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4,691,910.00元;
2、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嘉友城市花园”于2010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24,366.12平方米,应缴配套费7,461,967.20元。
3、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中国北方物流总部基地--龙城一期”于2016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877,400.0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52,644,000.00元。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