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冯鑫不慎将身份证遗失,证号:150104198710210628,特此声明。
本人陈淑英遗失劝业场柜台使用证,柜台证号:069,柜台号:新南二楼加10号网屋;柜台证号:00573,柜台号新南一楼叁号网屋。特此声明作废。
李爽《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4年1月4日8时50分在开鲁县医院出生,父亲:李春雨,母亲:徐海燕,出生证编号:O150044122,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鸿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联丢失,发票代码:115002422170,发票号码:00100905,购买方名称:杨金库,金额:127500元,声明作废。
权利人贾手清不慎将(2018)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1076号不动产权证丢失,单独所有,坐落: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三支树行政村阳坡村,不动产单元号:150123205202JC00368F00010001,用途:农村宅基地/住宅,类型: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性质:批准拨用/自建房,面积:宗地面积216.49㎡/房屋建筑面积55.23㎡,声明作废。
卢金喜残疾卡丢失,残疾证号:15262219640205251x44,声明作废。
内蒙古一德会展策划有限公司将财务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410036685,声明作废。
内蒙古环保联合会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150000502706927G)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目前以上三个章已重新补刻)、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910008045801)及存款人查询密码纸、税务登记证等资料遗失,特此声明。
升福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码为15020410005560,声明作废。
和林县第一中学:坐落于新华街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国用字第004130号,原证声明作废。
2024年11月15日
■通知
经查,本人徐永栓发现名下登记有蒙AL232挂、蒙AL218挂、蒙AK944挂、蒙AK932挂、蒙AK948挂五辆车,现向社会告知,请车辆实际使用人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到呼市车管所办理过户与相关手续,如不办理,本人将依法注销以上车辆,所造成一切的后果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通知人:徐永栓2024年11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吃嘞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乐乐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4〕501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4〕501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6966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同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董文敏(回劳人仲字〔2024〕50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2月30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董文敏(回劳人仲字〔2024〕503号):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5日的工资4507元(3800元/27天×32天= 4507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9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元(3800元×1个月=38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辞退补偿金1900元(3800/2=190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补缴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法定的社会保险。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15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内蒙古隆昇和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10时在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东街与科尔沁快速路路口大学科技园区12号楼一层多媒体会议室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第一煤矿100%集体产权,参考价:252.82万元。保证金200万元。
二、说明
1.标的展示时间及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16时止。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可参加竞买。凡参加竞买者需持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办理竞买手续。3.竞买人须交纳竞买保证金。如以转帐的方式支付竞买保证金须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户名:内蒙古隆昇和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5147904810098,开户行行号:307191043004。4.上述标的以现状为准进行拍卖,请竞买人在竞买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相关资料,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竞买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本次拍卖标的的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及优先购买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拍卖通知送达,届时请参加拍卖会,如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请具备优先购买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者尽快与我公司联系,如报名截止前未联系则视为放弃其拥有的相关权益特依法通知不另行公告。
详情向内蒙古隆昇和拍卖有限公司咨询
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东达广场写字楼23层2310A室。
联系电话:杨经理13644882013
内蒙古隆昇和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5日
■公告
巴彦淖尔市知农蓝投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临河区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康瑾雯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4)36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15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孙某(女,身份证号15272820******2428)
您自2024年9月23日起至今,未按公司要求出勤,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已构成连续40余日的旷工事实。期间,我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您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已拒收),您仍未到岗上班。无奈之下,于2024年11月5日,我公司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拒收),依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11条“因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送达。
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现我公司决定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告知您:
1.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24年11月12日解除。
2.我公司于2024年11月起停止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3.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您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
4.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15日
■公告
集宁区一块牛骨火锅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曹志勇、李建军与你公司(集劳人仲字(2024)140号、142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4楼4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15日
■公告
通辽市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佳博与被申请人通辽市匠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通仲字(2024)第039号,开庭审理中申请人王佳博提出鉴定申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提供三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提交鉴定所需材料,逾期则视为你公司放弃选定鉴定公司(提交材料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3楼,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475-2733388)。
通辽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15日
■通知
经查,本人徐永栓发现名下登记有蒙AL233挂、蒙AL351挂、蒙AL419挂、蒙AL386挂、蒙AL394挂五辆车,现向社会告知,请车辆实际使用人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到呼市车管所办理过户与相关手续,如不办理,本人将依法注销以上车辆,所造成一切的后果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通知人:徐永栓2024年11月15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天津立鑫盛实业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将(2022)内0602民初9171号、(2023)内06民终2384号民事判决项下对你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李刚。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方:鄂尔多斯市煜通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