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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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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传签的方式进行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关于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参股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

联系人及电话:赵旋0473-4558063。

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

■通知

经查,本人徐永栓发现名下登记有蒙AL164挂、蒙AL129挂、蒙AL226挂3辆车,现向社会告知,请车辆实际使用人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到呼和浩特市车管所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如不办理,本人将依法注销以上车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通知人:徐永栓2024年11月13日

■通知

经查,本人徐永栓发现名下登记有蒙AL194挂、蒙AL115挂、蒙AK904挂3辆车,现向社会告知,请车辆实际使用人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到呼和浩特市车管所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如不办理,本人将依法注销以上车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通知人:徐永栓2024年11月13日

■公告

内蒙古清之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旭(回劳人仲字〔2024〕49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张旭(回劳人仲字〔2024〕491号):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法定的社会保险;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900元(4300×3=129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150元(4300×0.5=215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1779元(4300÷21.75÷8×72=1779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到2024年8月29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349元(4300÷21.75×22= 4349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430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公告

内蒙古清之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晓霞(回劳人仲字〔2024〕49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张晓霞(回劳人仲字〔2024〕492号):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法定的社会保险;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00元(3500×3=105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750元(3500×0.5=175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8月29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1428元(3500÷21.75÷8×71=1428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到2024年8月29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505元(3500÷21.75×28=4505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3500元(3500×1=350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公告

张二红: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润友食品加工园有限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3)包仲字第0217号。本案已于2024年11月4日开庭审理。庭后申请人又补充提交了厂房现状照片3张及视频资料1份,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证据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二次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45-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4,联系电话:0472-6185040)。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13日

■遗失声明

郭日春、伊丽娜不慎将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开具的永泰城独立商业A-1023室的房款收据丢失,收据编号0130408、金额:1235255元;收据编号0084426,金额:100000元,声明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游而学网络科技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1150902MACMQ7BY8G,公章丢失,法定代表人:曾海生,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海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3289283390)财务章、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林西县家园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开户许可证遗失,纳税人识别号:931504240616351499,法定代表人:胡俊芹,开户许可证编号:1910-00922692,声明作废。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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