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历经11个月,自治区本级复议机构调解了一起时间跨度10余年的社保领域行政复议案件。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写入总则,同时规定了“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的,案件的结案形式只有申请人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结案形式,给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搭建了更规范、更具执行力的阶梯。
此案是自治区本级第一例以调解书为结案文书的行政复议案件,是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对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中新制度的着力实践,是对全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范化、样板化的奋力探索,也是对“定分止争”“争议实质化解”“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等任务要求的有力践行。
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重点加强对行政复议调解书、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等的跟踪监督,以行政复议文书履行赢得群众信任,以案件质量、化解争议赢取群众口碑,脚踏实地、跬步千里,让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设立的好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