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高美兰、张海霞: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王伟、高美兰、张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对王伟、高美兰共同所有的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万豪名苑小区5号楼5单元6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内蒙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的黄妤婕、胡磊杰诉内蒙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妤婕、胡磊杰申请对内蒙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59120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云树杰诉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依据(2017)内0105执恢字第1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7)内0105执恢130号执行裁定书对于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申请执行胡欣、宝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将所有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9377号、共所有权证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9378号,坐落于赛罕区大学东街桥华世纪村居华园小区24号楼2层1-201、面积(145平方米)的房产,强制过户到权利人冯艳立15010219781002151X名下,由于被告不予配合,声明原产权证作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李海深:
本院受理原告曹亚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崔刚、白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刚、白桂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玉芳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1875元,合计6875元;二、被告崔刚、白桂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李玉芳自2018年9月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刚、白桂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杨成业、卢秀梅:
本院受理(2018)内0826民初2427号原告张璐璐诉被告杨成业、卢秀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826民初24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玉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秀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狄庆库: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狄庆库偿还原告陈红斌借款本金35000元,支付利息12180元,合计4718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狄庆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目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国土资源局诉你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被告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1462万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9920元,由被告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张素英:
原告刘长英与被告张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素英偿还原告刘长英借款4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1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素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黄少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少青偿还原告陈红斌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9918元,合计39918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黄少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关军、关霞、齐智飞、张文英、关俊兰、丁文明、杨耀光、关海军、关和平、贺海军、张建军、杨占斌、薛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积欠利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鄂尔多斯市巨鼎煤炭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众盛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积欠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邬鹏真、梁盛、邬美荣、梁银、谢红红、梁建忠、王军燕、杨智彬、叶俊梅、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积欠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梁盛、邬美荣、高建海、叶巧仙、蔚朝阳、杨智彬、叶俊梅、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积欠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牛劲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案外人周海滨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30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监督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