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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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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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卓资县卓鸡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卓资县卓镇俊梅诚信建材门市部、李树兴、尹俊峰与你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三案(2017)内0921执37、80、102号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内0921执37、80、1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刘勇、赵飞云、何伟东、袁学东、柴向东、王向东: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瑾与被告刘勇、赵飞云、何伟东、袁学东、柴向东、王向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伟东、刘勇、赵飞云、袁学东、柴向东、王向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8000元及利息1074688元;二、被告何伟东、刘勇、赵飞云、袁学东、柴向东、王向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68000元从2017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何伟东、刘勇、赵飞云、袁学东、柴向东、王向东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刘军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高世艾: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付建平、于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杨金刚、张海鹰、杨志刚、陈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刚、张海鹰、杨志刚、陈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金刚、张海鹰、杨志刚、陈静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7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杨志刚、陈静、杨金刚、张海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刚、陈静、杨金刚、张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志刚、陈静、杨金刚、张海鹰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7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刘培培: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金鼎至尊娱乐会所诉被告刘培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培培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4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陈思用、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国辉申请执行陈思用、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思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建材城配套公寓楼1号楼5至6层1单元5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摇号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韩宝珍:

本院受理杨林申请执行韩宝珍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宝珍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车站前街天江明邸小区3号楼3单元5层503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摇号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何文利:

本院受理银连平诉何文利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5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唐叙勇:

本院受理王丽诉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唐叙勇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5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鸿泽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499200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为3年(2019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唐叙勇:

本院受理马兰诉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唐叙勇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鸿泽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522000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为3年(2019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王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韩凤玲诉被告王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贺新华与被告王宇飞、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8)内0105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原告贺新华提出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周宏达、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敖霞诉被告周宏达、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系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5-1-901号房产的合同权利人;2、依法判决被告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权属登记手续;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刘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从2012年11月25日起至起诉时的利息6.9万元及从起诉时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前述本利至起诉时计11.9万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季学国、杨林、丁良柱:

原告刘文四诉你们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季学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刘文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930.904元(8472.72元×70%);二、被告杨林、丁良柱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刘文四负担523元,被告季学国负担11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吕伟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吕伟借款本金558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5800元为基数,被告按年利息6%支付从2018年7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慕青海、虎学良、刘永与被告白雄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雄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虎学良、刘永支付下欠工程款1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候利春:

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候利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84009.45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7月27日的利息15390.68元以及代偿款84009.45元从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元,由被告候利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刘国强:

原告田永丽诉被告刘兰英、杨建亮、温翠英、第三人刘媚晓、刘凤娥、刘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兰英、杨建亮、温翠英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胜区聚能佳苑8号楼1单元5002室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兰英、杨建亮、温翠英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张建忠:

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129555.51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7月27日的利息24050.88元以及代偿款12955.51元从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2元,由被告张建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任忠、白恒梅、开鲁县新宏源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涛诉你二人及开鲁县新宏源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被告开鲁县新宏源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黄海涛玉米款150395.00元,被告任忠、白恒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308.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高桂琴:

原告齐民、秦淑芝、韩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8)内0522民初12030号、12032号、1203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李小军、内蒙古君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伊清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79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拍卖裁定书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532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月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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