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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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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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额尔敦巴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额尔敦白拉与被告白额尔敦巴根、陈永喜、何永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令令: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香宝与被告令令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包七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海霞与被告包七林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陈永彬: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忠媛与被告陈永彬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王月、莫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李琦诉被告王锟、王月、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琦对(2018)内0105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4日刘甦新: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军诉被告刘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甦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军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自2009年1月15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229万元,合计人民币32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00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刘甦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军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自2009年1月15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229万元,合计人民币32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00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甦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郭标、王海洋、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文举诉被告郭标、王海洋、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许培东:

本院受理张家平诉被告许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王永伟、刘瑞利、薛胜利、石云、王育明、闵钱秀: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永伟、刘瑞利、薛胜利、石云、王育明、闵钱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伟、刘瑞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1153.73元、罚息、复利6646.29元、违约金2000元。(截止2018年2月1日),并支付从2018年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王永伟、刘瑞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40元;三、被告薛胜利、石云、王育明、闵钱秀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薛胜利、石云、王永伟、刘瑞利、王育明、闵钱秀: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薛胜利、石云、王永伟、刘瑞利、王育明、闵钱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胜利、石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1117.32元、罚息、复利6640.38元、违约金2000元。(截止2018年2月1日),并支付从2018年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薛胜利、石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40元;三、被告王永伟、刘瑞利、王育明、闵钱秀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吕永强、许海霞、孙晓华、张艳、吕国强、温秋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吕永强、许海霞、孙晓华、张艳、吕国强、温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永强、许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392.42元、罚息、复利9512.83元、违约金1500元(截止2018年2月1日),并支付从2018年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吕永强、许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180元;三、被告孙晓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吕永强、许海霞、孙晓华、张艳、吕国强、温秋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吕永强、许海霞、孙晓华、张艳、吕国强、温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晓华、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588.31元、罚息、复利10522.36元、违约金1500元(截止2018年2月1日),并支付从2018年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孙晓华、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180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吕永强、许海霞、孙晓华、张艳、吕国强、温秋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吕永强、许海霞、孙晓华、张艳、吕国强、温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国强、温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9000元、利息389.96元、罚息、复利13929.26元、违约金1500元。(截止到2018年12月17日),并支付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吕国强、温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180元;三、被告孙晓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王天胜、贾翠莲、王素清、张春明、王飞、郭温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天胜、贾翠莲、王素清、张春明、王飞、郭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天胜、贾翠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3060.82元、罚息、复利16526.67元、违约金2000元。(截止2018年2月1日),并支付从2018年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王天胜、贾翠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40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王天胜、贾翠莲、王素清、张春明、王飞、郭温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天胜、贾翠莲、王素清、张春明、王飞、郭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飞、郭温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3812.33元、罚息、复利16581.31元、违约金2000元。(截止2018年2月1日),并支付从2018年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王飞、郭温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40元;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黄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润堂诉你及被告内蒙古蒙星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平、郭永亮、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4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赵灵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高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坤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35000元、及因拖欠货款给我造成的损失7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朱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永利、朱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孙悦: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杨世忠、李秀芳、王军逸、张凤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撒回对被告王军逸、张凤莲的诉讼,本院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6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武志刚、武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武志刚、武春艳、吕玉栋、文二女、高月雄、张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志刚、武春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4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4日李守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迟民诉被告李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守林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3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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