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郝彩雨)2018年12月7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109国道东线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109国道776公里加500米处,有两位行人从道路北侧横穿109国道时,其中一位行人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轿车撞倒,要求迅速处警。接到指令后,该大队民警立即出警,并通过回看肇事小轿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发现在这起事故中,第二个横过道路的行人在发现车辆驶来时,做出了一个停顿和折返的动作,随后突然加速横穿道路试图躲避车辆,但是他跑的速度远远低于车辆行驶的速度,事故就这样发生
了。
事故发生后,行人受伤躺在马路上,小轿车驾驶人立刻拨打报警电话,受伤行人搭乘一位好心人的车辆前往就近医院检查。
最终,事故民警对责任进行认定,小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过错较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伤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过错较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