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高级法官马俊海家里,珍藏着一幅老照片,那是他刚刚调入当时的执行庭时,和同事们的合影,转眼间,已近30年了。
1985年,经历了三年军旅生涯的磨练后,马俊海考入了当时的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当时,能够成为法院“干部”,对年轻人来讲,是特别值得自豪的。1990年,因中院部门调整,马俊海调入了执行庭。当时的执行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比现在艰苦得多,与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也远没有现在具体、全面和规范。当时,呼伦贝尔盟境内银行种类不多,主要是4大商业银行,那时,人们的储蓄观念和意识不强,老百姓大多还是习惯把钱攥在自己手里。因此,法院开展查控工作时,能在银行获取的储蓄信息并不多,大部分的执行标的物以车辆、房产等资产为主,在牧区和农区,牛羊、农作物是主要的执行标的物。
20多年前,“网络”绝对是一个遥远又陌生的词汇,银行、车管所、房管局这些对执行查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单位和部门,与法院之间,并不像现在这样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当时的执行工作,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信息,让执行法官有明确的方向去查控财产,否则大部分情况下,对财产的查控,依靠的是执行法官拿着厚厚一沓查询手续,到被申请人所在地,一家银行接着一家银行地找,跑完车管所,跑房管局,对那些实在没有查控到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则需要进一步开展实地调查。呼伦贝尔地域辽阔,群众居住较为分散,而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也极为不便,通向偏远的林区、牧区大都是自然道,能骑摩托车或坐拖拉机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已经算是一件非常幸运的事情了。
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对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执行管辖、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等15项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操作办法,最高法院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执行法官们执法办案提供了详实又具体的操作指南。
2000年,因部门调整,马俊海离开了坚守十年的执行工作岗位,先后到民事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但他却始终没有割舍掉心中那份对于“执行”的情结。
令马俊海感到高兴的是,2010年,他又被调回执行局。十年时间弹指一挥,再次回到执行岗位,执行工作方式的巨大变化却让他始料未及──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人民法院已经能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申请人开户信息。这一查询方式的进步,让马俊海和同事们彻底告别了一家银行接着一家银行寻找被执行人储蓄信息的尴尬境遇。
2014年底,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线,实现了对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网络查控功能,后续又与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等专线连接,逐步实现了“总对总”查控。在这一背景下,呼伦贝尔市中院也随即设立了网络查控室并开通了网络查控系统。自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辐射工商、公安、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和绝大多数地方性银行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车辆、房产登记、银行存款等有关信息,对银行存款基本实现直接冻结与划扣。
新时代、新使命催生新动力,马俊海和执行局其他老同志积极向年轻人学习这些功能强大的信息化查控手段和技术,以保证自己不落伍、不掉队。
2015年,呼伦贝尔市中院在自治区率先建成执行指挥中心,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的组成部分,促成了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更便捷的是,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全国各地法院之间实现了线上委托功能,大大提高了异地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这是在我刚刚加入执行工作队伍时,难以想象的事情。”感受到执行指挥平台的便利,马俊海由衷地赞叹着互联网科技的神奇作用。
2018年,在呼伦贝尔市委政法委的主导下,呼伦贝尔市中院着手建设与协作执行单位之间的“闪电”执行查控体系,该体系以涉执行案件身份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为突破口,以查询权限开放、电子文书传输为基础,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采取控制措施、提起协助请求、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以及进行限制惩戒,将有利于实现对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及财产“点对点”查控工作的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推动传统执行模式由“线下”向“线上”的转移。
“再次回到执行局已有近8年时间,在人民法院发展的洪流中,我感到自己仍像30年前刚到法院工作时那样,对一切都充满着新奇。”马俊海说,“时代在发展,科技在不断进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也在与时俱进,作为一名法院人,只有与时代发展的脚步同频共振,与执行信息化建设的节奏保持一致,才能在发展与革新中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