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直播“带货”播撒法治“种子”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诚信建设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引领高质效检察履职增进民生福祉  彰显检察担当数据赋能保护弱势群体  支持起诉传递检察温度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守护群众“舌尖安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送上“护苗法治礼包”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80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1-06

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守护群众“舌尖安全”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阿勒腾席热讯近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该旗范围内存在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形。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与知情权,伊金霍洛旗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核实,查明辖区多家商家存在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在同一货架混放销售的情形,其中并未予以标注或提示,也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区分,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行政机关未对上述违法情形进行有效监管。承办检察官核实案情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了行政公益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工作落实,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的日常检查。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了特殊食品经营环节“两专一单、虚假宣传”专项检查成果巩固提升工作和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执法人员检查特殊食品经营场所是否设立专柜或专区,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看“专有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专柜或专区是否设置提示牌,提示牌字体颜色是否使用绿底白字黑体字样式。同时,执法人员要求商家根据经营类别的不同分别张贴《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等内容,对专柜或专区的相关提示、警示内容进行检查,如: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是否张贴《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八不准”》、“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消费提示信息。截至目前,此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10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55户,现已完成全面整改。

下一步,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将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杨燕)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