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塔诗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童格乐托雅:
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杜培清、冯柱、李佳幸、吴海林于2017年4月27日与你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北侧的旺第嘉华项目商业1号商业楼3、4层312、313、314、315、316、317、414、415、416、417号商业用房,共计10套商业公寓出租予你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陆续解除租赁,协商确定你方尚欠租金伍拾贰万元,现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杜培清、冯柱、李佳幸、将前述债权转让予吴海林,请你方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吴海林履行给付租金款的义务。
通知人: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杜培清、冯柱、李佳幸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