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票号为:
001394006X、0013940078、0013941951、
001394241X、0013943287、0013944327、
0013945688、0013946066、0013946488、
0013947261、0013947413、0013948838、
0013949654、0013951025、0013954170、
0013954218、0013954381、0013954808、
0013956619、0013957494、001395893X、
0013960095、0013962402、0013963296、
0013963907、0013966198、0013966593、
0013967799、0013967801、0013969612、
0013969786、0013969890、0013971245、
0013971501、0013972088、0013973697、
0013973742、0014350360、0014350379、
0014351056、0014354337、0014357140、
0014357722、0014358741、0014359998、
0014360972、0014362097、0014362652、
0014362986、001436309X、0014363161、
0014363655、0014366434、0014367760、
0014369424、0014370118、0014371604、
001437184X、0014372551、0014372877、
0014373212、0014373546、0014376499、
0014376501、001437651X、0014376528、
0014376536、0014376915、0014377213、
0014377387、0014380420、0014382231、
0014382469、001438275X、0014384261、
0014384405、0014384413、0014384421、
0014385264、0014386742、0014387083、
0014387139、0014388852、001438910X、
001438953X、0014389871、0014389898、
0014390135、001439120X、0014391955、
0014392667、001439411X、0014396860、
0014397492、0014399789、0018401209、
0018401276、0018402607、0018402842、
0018403634、001840467X、0018406421、
0018407301、001840731X、0018407440、
0018407459、0018407467、0018407694、
0018408507、0018410025、0018411108、
0018411140、0018411802、0018413285、
0000081286第二联、0001859096第三联、
000185923X第三联、0001859248第三联、
0001859280第三联、0001859299第三联、
0001859301第三联、000185931X第三联、
0001859328第三联、0001859336第三联、
0001859344第三第四联、0001859352第三联、
0001859395第三联、0001859408第三联、
0001859416第三联、0001859424第三联,
0001859459第三联、0001859483第三联、
0004573157第二联、0031410580第三第四联、
0031412009第三第四联、0034506625第三联、
0034517308第三联、0034517316第三联、 0034517340第三联、0034517383第三联、003451748X第四联、0034517754第三联、0034517762第三联、0034519100第三第四联、003463087X第三第四联、003464768X第三联、0037075154第三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两联票票号为:5013840790第二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联票票号为:9841040623、9848286191、9848286255第一联、9848286263第一联、9848286394、9848286423、9848286431、9848287303、9848294589、9848295004、9848295805、9848296031、9848296269、9842601808遗失,上述票号票据一旦流入社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特此声明。
内蒙古宝元运输有限公司将蒙L2K73挂(黄色)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824055313,声明作废。
内蒙古霖桂能源有限公司将蒙LJ375挂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824050545,蒙L62976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824054027,声明作废。
魏榜麟于2024年4月20日在乌兰察布站不慎将义务兵证件丢失,证件号码:202329761108,声明作废。
苏尼特右旗洪格尔嘎查绿丰祥苏尼特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2524072596018N,财务专用章丢失,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张世祥,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20150001489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支行,账号:05301101040009468,声明作废。
范虎应,证件号:152622196707173515,不动产权证书丢失,权证号:蒙(2019)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0006417号,证书编号:15002026826,声明作废。
升福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410005559,声明作废。
刘宁,驾驶证丢失,驾驶证号:15010219880813013X,声明作废。
2024年11月1日
撤销公证书决定书
(2024)呼和北疆决证字第8号
复查申请人:
姓名:邓依彤,性别:女,民族:汉族,2005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320050425322X,联系方式:18548135056。
复查申请人邓依彤于2024年9月3日向我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书》,申请撤销2024年6月3日我处出具的编号为(2024)呼和北疆内证字第3752号公证书。
复查申请人邓依彤除了向我处提交了《复查申请书》之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邓依彤参加皇甫慧芬葬礼时的照片
5.邓依彤、皇甫全喜、张秀青合影
6.邓依彤生日宴录像
7.邓依彤与皇甫慧芬的日常生活合影
收到复查申请人的申请后,我处高度重视,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公证事项进行了认真复查。经查阅案卷、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确定复查申请人邓依彤为被继承人皇甫慧芬的女儿,因此我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我处决定对编号为(2024)呼和北疆内证字第3752号公证书进行撤销。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复查申请人邓依彤认为有他人恶意假冒身份,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文书,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如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实体性权利义务纠纷,可以就该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复查申请人邓依彤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呼和浩特市公证协会提起投诉(注: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特此决定
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
2024年9月30日
■注销公告
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123733285111w)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根据编制委员会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机构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整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经举办单位同意,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所有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相关问题均由和林格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接,现面向社会公示。
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11月1日
■公告
被执行人:徐亮,你于2023年4月13日在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融通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贷款,贷款金额:22万元,期限:300个月,并用登记在你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蒙(2023)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3848号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承担抵押担保,并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债权人于2024年10月28日向我处提交的证明材料:债权人已宣布上述发放贷款提前到期,截止到2024年10月22日,共计欠款:人民币217140.39元(本金:214195.28元,贷款利息:2622.02元,罚息:23.09元,含垫付执行证书公证费:542.00元)。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回复本处,并提出你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如你未在该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则视为认可本公告的内容,届时我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债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证处
2024年11月1日
■仲裁公告
赛罕区单向空间文化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姜晶申请你单位和内蒙古六扇门咨询有限公司(呼劳人仲字[2024)1123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3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1月1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开发的“内蒙古大商城一期”项目于2013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24555810.60元(简称配套费),2024年4月,我局已向贵单位送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直至今日,你单位未缴纳配套费24555810.60元。请你单位收到催缴通知书十日内与我局财务审计科对接,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依法将下达行政征收决定书。
你单位收到催缴通知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收到催缴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
特此催告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