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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牛娜、康国峰:

关于原告刘志民诉被告牛娜、康国峰、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时间:本案定于2019年1月21日下午2时30分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三号审判庭进行第二次开庭。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

马同春、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原告武永平诉被告马同春、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沟煤矿、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的“达拉特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更正为“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将判决书中第4页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同春、达拉特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变更为“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同春、达拉特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

金和平、张红娥、张三:

关于原告杜引弟与被告金和平、张红娥、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财保31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内0621财保316-1号民事裁定书并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和平、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杜引弟借款本金147750元及利息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杜引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金和平、张三负担;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和平、张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

魏挨增:

本院受理陈永峰(曾用名:陈文才,又名陈四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宋江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永诉被告宋江伟、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21民初45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乔月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候二叶诉被告乔月虎、王灯宏、第三人内蒙古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06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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