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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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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马宁、杨静、何生明、张小梅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贾永平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7月10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3‰计算,从2017年7月11日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月利率16.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何生明、张小梅、马宁,杨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生明、张小梅、马宁、杨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永平追偿,案件受理费6385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元6785元,均由被告马宁、杨静、何生明、张小梅、贾永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18)内0826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贾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宁、杨静、何生明、张小梅、贾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马宁,杨静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殷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56.21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9956.21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1日按月利率16.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何生明、张小梅、贾永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生明、张小梅、贾永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宁、杨静追偿,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2760元,均由被告马宁、杨静,何生明、张小梅、贾永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18)内0826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贾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生明、张小梅、马宁、杨静、贾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何生明、张小梅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57.21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9957.21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1日按月利率16.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马宁、杨静、贾永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宁、杨静、贾永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生明,张小梅追偿。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2760元,均由被告何生明、张小梅、马宁、杨静、贾永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50日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18)内0826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南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生诉被告南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吴磊:

本院受理郭雅莉诉被告吴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薛青诉被告马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王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被告王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张旭、陈晓宏、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旭、陈晓宏、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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