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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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周春石:

本院已受理原告同拉嘎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被告未成年子女周彤(2015年2月11日出生)由被告周春石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同拉嘎抚养;被告周青石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周彤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周彤已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给付;驳回原告同拉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10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同拉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白银城(又名白银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石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包林光:

本院受理原告武根邦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武根邦与被告包林光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武根邦抚养,被告包林光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包林光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李广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广福偿还原告李文借款21600元,支付利息16848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李广福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吉日木图(又名海吉日木图)、赵清立:

本院受理原告金井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韩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乌云与被告韩白拉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乌云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张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包海青与被告张春雨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海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长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文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包文梅与被告长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文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孟平、赵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平、赵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宝柱借款本金20000元(10000元+10000元);二、被告孟平、赵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宝柱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被告孟平、赵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宝柱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平、赵淑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王晓民、陈兰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晓民、陈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宝柱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晓民、陈兰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赵忠禄:

本院受理原告谷晓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忠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谷晓军饲料款人民币102500元;二、被告赵忠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谷晓军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2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忠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张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本金18874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志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赖青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赖青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本金6954元,利息1209.99元(6954元×0.006元×29个月,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本息合计8163.9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赖青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牛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牛志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本金8838元,利息1537.81元(8838元×0.006元×29个月,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本息合计10375.81元。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牛志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徐国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化肥款本金7800元;二、被告徐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3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8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国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韩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霍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霍亮,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韩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霍亮,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玉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鲍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鲍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玉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关香花:

本院受理原告潘萨日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关香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萨日娜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关香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潘萨日娜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结算时应从利息中减去被告已付的7000元。案件受理费8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香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图雅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图雅、被告王勇婚生子王志强(2003年2月21日出生)由被告王勇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图雅抚养;二、被告王勇每月给付婚生子王志强抚养费500元,此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王志强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柏伟林:

本院受理原告闫淑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柏伟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闫淑琴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二、被告柏伟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闫淑琴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柏伟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王巴力格希、包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闫淑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巴力格希、包凤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闫淑琴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元;二、被告王巴力格希、包凤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闫淑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4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巴力格希、包凤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韩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2100元、利息1512元【2100元×36个月(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0.02元】,本息合计361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海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包宝山、李玉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宝山、李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翠华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二、被告包宝山、李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翠华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3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山、李玉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牛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张忠安与被告牛志琴离婚;二、婚生女张鑫萌(2004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张忠安抚养,被告牛志琴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婚生女张鑫萌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张忠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忠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赛罕区吃捌喝玖玩拾尚餐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丁文文蔬菜批发部诉被告赛罕区吃捌喝玖玩拾尚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5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卞美先: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小平、武云芳诉被告刘润枝、卞美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卞美先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034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石磊、内蒙古万和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霍建忠诉被告石磊、内蒙古万和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石磊、内蒙古万和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313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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