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赵忠国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忠国,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孙文远: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文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朱玉军借款本金56000元;二、被告孙文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朱玉军,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文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鄂尔多斯市百家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伊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祁永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56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最终执行判决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路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锁成、路建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张锁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6844.4元及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的违约金1159元,两项合计68003.4元;二、被告路建成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三、民事上诉状内容:一、撤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一并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王珍军、苏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姜秀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王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姜秀珍借款本金291844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5月3日前欠付利息279921元;二、被告苏利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珍军应于苏利平履行上述债务后10日内,向苏利平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禄、白浩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二原告购房款854624元,利息(从2011年11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白凤禄:
本院受理武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王国栋、白晓丽:
申请执行人郭静梅与被执行人王国栋、白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440号执行通知书。二、(2018)内0602执恢44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国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新大地奥林花园A3幢1单元1层N 06号(合同编号:2008-A-F021号)的房产一处。三、内蒙古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王国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新大地奥林花园A3幢1单元1层N 06号(合同编号:2008-A-F021号)房产一处的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份,评估价值20.3923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敖特根、额尔德呢: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锁诉被告敖特根、额尔德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75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号审判庭(3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法院
2019年1月2日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靳方媛诉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2598号之ニ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W A517号江准牌小轿车归买受人王文清(身份证号码:152723198012101532)所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文清时转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杜牡丹、乔俊其: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邵立乾、被告杜牡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1.1666万元(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01.1666万元)以及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乔俊其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杜培珍、丁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杜培珍、丁永兵给付原告代偿款100666.06元及从2014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49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杨奋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杨奋勇给付原告代偿款14288.51元及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564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王竞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王竞楷给付原告代偿款21042.79元及从2015年12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564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苏建华、李燕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苏建华、李燕梅给付原告代偿款50422.98元及从2014年6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564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刘世清:
本院受理原告邢玉枝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刘世清给付原告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7000元及后续治疗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594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兰煜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34750元及从2014年10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203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张冬、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张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92.48元及违约金789.3元:2、张冬偿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1832.8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张冬、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2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徐继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徐继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57.69元及违约金795.77元:2、张冬偿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1832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徐继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26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乌云其木格、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乌云其木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90.33元及违约金859.03元;2、乌云其木格偿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2236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郞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乌云其木格、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张利平、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张利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97.02元及违约金489.8元;2、张利平偿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896.7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张利平、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519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年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尚忠连、刘二美:
原告王捷诉尚忠连、刘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尚忠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捷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刘二美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7940元由被告尚忠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刘娜、高玉奇、王美霞、高玉峰、王慧荣、郑小平、王丽、倪四宝、李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闫凤君、张巧琴、陈飞平、周默、郭利奇、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富强、闫凤君、张巧琴、陈飞平、周默、郭利奇、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周富强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状主要内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王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恩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