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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2

青山区法院及时发放执行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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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日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在执行指挥中心向追要房屋买卖违约金的焦某等18名申请人发放执行案款12万余元。

此次执行案款发放活动针对的是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绝给申请人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系列案。2010年年底,18名申请人与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陆续签订了《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赛罕路西侧科学路北侧某小区商品房,申请人履行给付房款义务,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000日内给申请人办理产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执行人交纳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费用,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给申请人办理完毕产权证。18名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诉至青山法院。青山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按照日十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判决书生效后,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青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山区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询问给付违约金事宜。在执行局长与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主动松口,答应全部给付执行案款。

在执行案款发放现场,拿到执行款的申请人激动地表示:“感谢法官,感谢你们,总算是拿到钱了。” (青山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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