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车逃逸途中再次肇事被抓为发泄心中不满  男子举报自己酒驾骑手酒驾送外卖“勇”闯红灯酿事故借钱增驾B2证  酒驾被查一场空好友相聚把酒言欢醉驾被查追悔莫及无证驾驶无牌车“鬼火”少年被拦截喝酒庆祝提新车醉驾男子被查获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80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24

男子醉驾撞车逃逸途中再次肇事被抓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警示语早已深入人心,然而总有人心存侥幸,置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近日,赤峰市巴林左旗就发生了一起因醉驾引发的连环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报警称,林东城区沙里街附近停在车位里的两辆车被撞,肇事司机逃逸。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火速赶往现场。

3分钟后,该大队又接到一起报警。在距离沙里街八百多米的契丹大街与富河路交叉路口,一辆直行小轿车与一辆转弯小轿车相撞,转弯的车辆上有人受伤。

民警迅速对第一现场进行初步处理后,奔赴第二事故现场。经对事故双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直行小轿车驾驶人赵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处理第二起事故时,敏锐地发现前后两起事故存在关联。随即民警兵分两路,一组人员将赵某带至指定医院抽血备检,另一组迅速对车辆撞痕进行检查,发现赵某驾驶的车辆有多处不属于当前事故的撞痕。通过对比第一起事故车辆撞痕,并调取沿线公共视频,确定赵某驾驶的车辆就是第一起事故的肇事车辆。在证据面前,赵某对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抽血检测,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一方小轿车驾驶人因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醉酒后肇事逃逸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李丽)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