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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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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票号为:001394006X、0013940078、0013941951、001394241X、0013943287、0013944327、0013945688、0013946066、0013946488、0013947261、0013947413、0013948838、0013949654、0013951025、0013954170、0013954218、0013954381、0013954808、0013956619、0013957494、001395893X、0013960095、0013962402、0013963296、0013963907、0013966198、0013966593、0013967799、0013967801、0013969612、0013969786、0013969890、0013971245、0013971501、0013972088、0013973697、0013973742、0014350360、0014350379、0014351056、0014354337、0014357140、0014357722、0014358741、0014359998、0014360972、0014362097、0014362652、0014362986、001436309X、0014363161、0014363655、0014366434、0014367760、0014369424、0014370118、0014371604、001437184X、0014372551、0014372877、0014373212、0014373546、0014376499、0014376501、001437651X、0014376528、0014376536、0014376915、0014377213、0014377387、0014380420、0014382231、0014382469、001438275X、0014384261、0014384405、0014384413、0014384421、0014385264、0014386742、0014387083、0014387139、0014388852、001438910X、001438953X、0014389871、0014389898、0014390135、001439120X、0014391955、0014392667、001439411X、0014396860、0014397492、0014399789、0018401209、0018401276、0018402607、0018402842、0018403634、001840467X、0018406421、0018407301、001840731X、0018407440、0018407459、0018407467、0018407694、0018408507、0018410025、0018411108、0018411140、0018411802、0018413285(上述票号票据均已作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两联票票号为:5013840790第二联(上述票号票据均已作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联票票号为:9848294589(已使用未核销)、9848295004(已使用未核销)、9848296031(已使用未核销)、9848286431(已作废)、9848287303(已作废)、9841040623(已作废)、9848286191(已作废)、9848286394(已作废)、9848286423(已作废)、9848286255第一联(已作废)、9848286263第一联(已作废)遗失,特此声明。

2024年10月15日

■遗失声明

武翠珍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现代华城一期廉租房一号楼3单元604公租房租房合同遗失,公租房合同编号GYQ20210631,特此声明。

高丽清将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香墅4-1-1001房购房款收据遗失,开具日期:2016年8月3日,收据号:0124951,金额:309400元,声明作废。

中共奈曼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的公职律师吴金秀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 11505202360586273,现声明作废。

云拴九将坐落于和林格尔县三道营行政村五当沟的林权证遗失,证号为:03799(宗地代码为:01501230616GDYMSY00385、01501230616GDYMSY00386)声明作废。

张瑞遗失身份证,证号:150925200606104038,声明作废。

张光旭遗失身份证,证号:,152201198112015556,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药馨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将税控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929911563974,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贵友大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将金税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1728824553,声明作废。

孟楠《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8年7月24日10时07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孟晓明,母亲:连淑梅,出生证明编号:R150031417,声明作废。

不慎将高飞《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D150133940,声明作废。

左子睿《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20年10月7日16时06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左广利,母亲:李雪,出生证明编号:U150024250,声明作废。

化德县人民法院开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票号为:003658677X(共1联),现票据遗失,特此声明。

察哈尔右翼前旗车途汽车美容养护中心(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26MAD27URX4A,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元方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MA0Q9WK8XJ,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230009794,声明作废。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下列单证作废,特此声明。

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单065单证:000036371653065、000036371760065、000036372081065、000141096190065,共4份。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支公司下列单证作废,特此声明。

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单065单证:0000651723、0000651719、0000883946--0000883952、0000363814--0000363832,共计28份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公司下列单证作废,特此声明。

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单065单证:0001046941、0000651692-0000651693、0000651777、0001120246、0001410865、0000812370-0000812371,共计8份。

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31投保单:0019506754-0019506755、0019506759,共3份。

2024年10月15日

■仲裁公告

田国瑞(男,汉族,出生日期1998年3月1日):

本院受理内蒙古如保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呼劳人仲字〔2024〕904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0日14时在本院3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10月15日

■仲裁公告

吴红星: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滑敏与被申请人吴红星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5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通知》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针对变更仲裁请求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盛乐古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满兴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32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通知》《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仲裁公告

李金山(身份证号15010419610530001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2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参考的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6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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