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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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玉亭: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被告玉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孙树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被告孙树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被告高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张敬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雨霞与上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内01民终455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井贵诉你公司与李小柱、宁廷柱、通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碧桂园13#、15#楼内外墙抹灰工程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内衡正通(通)估字(2018)第127号)、通知书(如你方认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提交相应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王国有:

本院受理原告胡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283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于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谢凤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于海峰欠原告谢凤兰24921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4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4元,由被告于海峰负担。)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昝内生、潘晓虹:

本院受理原告黄玮诉被告昝内生、潘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郭向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炎宙与被申请人郭向东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内蒙古中山软件专修学院、张亚莉、张立龙: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山软件专修学院、张亚莉、张立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亚莉、张立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海亮广场11层A座1107号的住宅,房屋面积226.84平方米的房屋强制变更至买受人岳辉涛名下单独所有,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过户。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王淑琴:

我院受理的包英华申请执行王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淑琴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XV279号斯巴鲁牌车辆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红旧车鉴报字[2018]第2018041号机动车评估鉴定报告书。估价结果为蒙AXV279号斯巴鲁牌车辆市场价值12111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3782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淑琴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XV279号斯巴鲁牌车辆,评估价为121116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02948.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周鸿国:

本院受理原告冯庭正诉刘云、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昌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刘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冯庭正所欠工程款19035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鸿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巴彦淖尔市昌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赵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长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霍建忠、冀雨雨、王瑞娥:

本院受理原告荣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以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霍建忠、冀雨雨、王瑞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荣晶借款本金40000元和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3日起算按月利息800元计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内蒙古亚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以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亚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清运擎天柱广告牌并给付原告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期间租金30000元。限你公司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唐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佟孟兰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孙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关高照: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林氏物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长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杨明谓: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天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长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杨明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44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廖和:

本院受理原告赵庆春诉被告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6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吴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吴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康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李磊: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诉你、吴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曾国贤: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乔龙、唐艳霞、高挨林、武波、许刚、丁满友、陈建忠、薛建龙、刘平、吴星、吕记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2709185.28元、积欠利息988464.67元、本息共计3697649.95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贾小三、王立山、余毛虎、靳虎、王光明、武心明、养贵荣、刘军宽、岳春云、高来喜、杨媛、岳海霞、马海霞、王俊、杨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8967800元、积欠利息3407867.31元、本息共计12375667.31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鲁金铠、王宝义、马丽英、康侯云、耿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玲、晏有为、鲁金铠、柴红其、晏文联、郝伟、刘峥峰、张丽琴、王宝义、马丽英、康侯云、李申宇、耿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马伊莎、左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伊莎、左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21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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