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粉团、李满贵、满千宽、马爱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贺粉团、李满贵、满志强、刘秀芳、满千宽、马爱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贺粉团、李满贵、满千宽、马爱仙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7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赵虎虎、翟海香、刘海东、蔡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赵虎虎、翟海香、郭文在、刘茄英、刘海东、蔡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虎虎、翟海香、刘海东、蔡敏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72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牛占山、王嘉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王嘉彬、赵晓芳、牛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牛占山、王嘉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7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牛占山、王嘉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牛占山、赵晓芳、王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牛占山、王嘉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7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赵虎虎、翟海香、刘海东、蔡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郭文在、刘茄英、赵虎虎、翟海香、刘海东、蔡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虎虎、翟海香、刘海东、蔡敏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8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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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董海龙、刘文秀、牛永刚、王仙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诉被告董海龙、刘文秀、牛永刚、王仙桃、董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0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包太平、王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包太平、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刘燕霞、刘雨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刘燕霞、刘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2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王雍: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卫芳诉被告王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8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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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曹霞霞、段颖韬、葛广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海军、徐强英、曹霞霞、段颖韬、张利民、张进霞、内蒙古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葛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曹霞霞、段颖韬、葛广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霞霞、段颖韬、秦海军、徐强英、张利民、张进霞、内蒙古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葛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夏世明、胡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世明、胡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齐永宏、金月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金月玲、齐永宏、张利军、郝琴娥、齐占云、刘薇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齐永宏、金月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张利军、郝琴娥、金月玲、齐永宏、齐占云、刘薇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鲍香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翠英诉被告鲍香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6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赵三计、于水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赵三计、于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三计、于水仙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内蒙古燚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骏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玲诉被告内蒙古燚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骏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权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初7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邢文英:
本院受理张燕宁申请执行邢文英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赛执字第0047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邢文英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东辰美墅1号楼4至5层4单元4042-4052号房屋一套,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21001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杨冰:
本院受理张俊利诉杨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8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杨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天骄领域小区C7号楼-1至3层1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王越、刘桂英:
本院受理吕志瑛申请执行王越、刘桂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1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周勋永:
原告杨占学、位少攀、崔国刚与被告戴如俭、被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内蒙分公司)、被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第三人周勋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肖仙子: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仙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2018)内0105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杜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杜贵、被告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李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效良、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焦占武、王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效良与被告焦占武、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李萍、焦占武、王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效良与被告李萍、焦占武、王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贺粉团、李满贵、满千宽、马爱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满志强、刘秀芳、贺粉团、李满贵、满千宽、马爱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贺粉团、李满贵、满千宽、马爱仙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7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