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军(身份证号码:150102196309070532):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202号民事裁定书。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丁宁、张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春、刘英与被告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内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王彩荣:
本院受理原告乌力吉木仁诉被告杨怀德、王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白铁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嗄经销处诉被告白铁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嗄经销处诉被告杨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白鹰、李彩云、白玉、樊海荚、李勇、朱裕仙、胡亮、王海丽:
原告梁辉明与你们及第三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胡鑫鑫:
原告朱浩与被告胡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鑫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部偿还原告朱浩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案件受理费890元、保全费12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鑫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子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赵宏斌、王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甄学峰与被告赵宏斌、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宏斌、王晓霞欠原告甄学峰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赵宏斌、王晓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孙权:
本院受理申请人薛峰与被申请人孙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2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到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内蒙古凯捷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凯捷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内010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内蒙古凯捷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搬离西二道河村改造回迁项目接待中心及附属院落,但你方至今未履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腾房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限你在本公告期满起10日内搬离西二道河村改造回迁项目接待中心及附属院落,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均由你方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张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兰诉被告张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于超;
本院受理陈四俊诉被告于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田红喜、张凡凡: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被告田红喜、张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红喜、张凡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志伟借款本金845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从2016年6月1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池云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信德农牧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孟小鹏:
本院受理原告贾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李孝丰: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东亮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1年1月21日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011年1月21日至2018年9月6日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是18.3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南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生诉被告南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E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
本院受理张力平诉被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民问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房判决。
呼和浩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内蒙古花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锐、杨润姚、亢杰,卢振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与被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锐、杨润姚、亢杰、卢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766号-1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亢杰、卢振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平借款1598000元:二、被告亢杰、卢振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平借款利息;以159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平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王海军、张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宫毅权诉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宫毅权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3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宫毅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及(2018)内0102民初40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毅权撒回对被告张巧玲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金喆: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刘桂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桂侠立即返还原告李玉彩礼款30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王淑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海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淑梅立即偿还原告任海中借款本金63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陈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洪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3日柴学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日包全(大包全):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827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6日巴拉登敖斯尔(别名巴勒登敖斯尔):
本院受理原告郭林诉鲁图巴特尔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巴拉登敖斯尔(别名巴勒登敖斯尔):
本院受理原告郭林诉鲁图巴特尔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马蒙生:
本院受理原告渠晓东诉被告马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蒙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渠晓东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渠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罗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娜尔诉被告罗福林、第三人内蒙古京城广厦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16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