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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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飞荣:

本院受理赵丽君诉你、邱永利、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邢凯、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景贵、李勇申请执行邢凯、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428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鄂托克前旗园林环卫局的370000元债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2018)内0602执428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6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尚玟志、伊金霍洛旗腾茂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凯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玟志、伊金霍洛旗腾茂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凯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车款14655402元,及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凯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06元,由尚玟志、伊金霍洛旗腾茂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刘永林、陈涛、王虎:

本院受理白平诉刘永峰、陈俊英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永峰、陈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白平偿还借款本金159108元及利息245026元,以及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5910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驳回原告白平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清诉被告白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白雄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世清偿还借款4766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0元,由被告白雄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郭祥忠: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琴诉被告冯广林、郭祥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停止对被告郭祥忠名下位于东胜区三台基17号街坊2号楼2单元104室房

屋(产权证号:伊房权证产字第5765号)的执行。二、驳回原告杨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王智:

本院受理原告王尚武、石改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智向原告赔偿19880元人民币、交通费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赔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09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崔银祥、张金兰:

本院受理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高永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与被告高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刘润林、刘憨林、张润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刘润林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2018内0621民初3404号、340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冯鑫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邬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慧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李泽冷、席阿力坦敖其: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扎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则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王扎那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席阿力坦敖其对上诉被告李则冷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席阿力坦敖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则冷追偿。案件受理费14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740.00元,由被告李则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席阿力坦敖其、李则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扎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席阿力坦敖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王扎那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李则冷对上诉被告席阿力坦敖其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则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席阿力坦敖其追偿。案件受理费48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080.00元,由被告席阿力坦敖其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刘苏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扎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苏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王扎那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57.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057.00元,由被告刘苏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刘尔等巴塔: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扎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尔等巴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王扎那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6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960.00元,由被告刘尔等巴塔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

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渝北区胤国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面号码为3040005122576354,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9日,出票人为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银行账号为14051000000029371,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收款人为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9日,背书人为渝北区胤国建材经营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支,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渝北区胤国建材经营部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22576354、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渝北区胤国建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张义:

本院受理原告宋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刘彩香,柳向鹏,柳育谭:

本院受理杨瑞勋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谢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郝勤学诉被告谢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吴文先:

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明、郭宝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文先向原告王守明、郭宝惠支付工程材料款2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魏政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魏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政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1510666.67元(2012年3月11日至2018年6月27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吉青云:

本院受理原告苏莉诉被告吉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吉青云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1540.62元(从2018年8月15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540.62元,并持续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本案全部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罗冬梅、张孝田:

本院受理原告任元彩与被告罗冬梅、张孝田(2018)内0602民初73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冬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被告罗冬梅偿还原告从2011年7月10日至2018年9月5日的借款利息共计171733.3元(以10万元为基准,月息按2%计算),从2014年10月10日至2018年9月5日的借款利息共计468666.7元(以50万元为基准,月息按2%计算),利息共计640400元。从2018年9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准,月息按2%计算)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孝田承担以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64040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730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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