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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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彭建军、伊金霍洛旗绿纯红庆河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

原告李茂林诉被告彭建军、郝海燕、伊金霍洛旗绿纯红庆河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建军、郝海燕、伊金霍洛旗绿纯红庆河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李茂林偿还借款本金65865.6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彭建军、郝海燕、伊金霍洛旗绿纯红庆河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李茂林给付借款本金71865.6元的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利息、违约金两项之和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三、被告彭建军、郝海燕、伊金霍洛旗绿纯红庆河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李茂林给付借款本金71865.6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4日,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四、被告彭建军、郝海燕、伊金霍洛旗绿纯红庆河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李茂林给付借款本金69865.6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7月30日,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给付;五、被告彭建军、郝海燕、伊金霍洛旗绿纯红庆河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李茂林给付借款本金67865.6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王雄伟:

关于邬拴申请执行王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5)东执字第1190号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史锁成:

本院审理的原告魏林诉被告史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史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魏林彩票款244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尚晓清: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泽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没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且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吕小单:

原告白彦云诉被告吕小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吕小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白彦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

杜成全:

本院受理原告谷青梅、贺锦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杜成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谷青梅、贺锦雍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24日起算至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年利率不得高于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杜成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速裁第一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洪连胜、杨高娃:

本院依据(2016)内0521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桂香申请执行洪连胜、杨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洪连胜所有的宝来牌轿车和谷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进行了评估,已作出万宝隆(蒙通)(价)字2018第267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经评估,宝来牌轿车评估价格29450.00元(违章、罚款等已经扣除);谷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价格39000.00元,谷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电瓶1000.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万宝隆(蒙通)(价)字2018第267号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曲艳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风芹与被告刘继发、孟庆山、曲艳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王风芹对(2016)内0521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泉喜、赵翠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艳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艳国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40个月的利息4000元,本息合计9000元;2、以借款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矫显亮:

本院受理原告包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矫显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翠英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00元,本息合计52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应满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国柱、陈代锁、斯日古楞诉你、朱伦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6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金国柱、陈代锁、斯日古楞撤回对被告应满达、朱伦山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刘文龙、吴晓静: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健申请执行刘文龙、吴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内蒙古万宝隆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刘文龙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老二中院内两处房产进行评估。现因刘文龙、吴晓静现住址不详,依法向刘文龙、吴晓静送达万宝隆(蒙通)(价)字2018第26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经评估,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日,位于保康镇老二中院内建筑面积96平方米住宅房评估价格71520元,建筑面积154.38平方米住宅评估价格70089元,附属后倒房,建筑面积69平方米,评估价格214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杨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邵凤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内0521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现尚伟华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尚伟华上诉状。尚伟华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撤销或改判(2018)内0521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吴旭琼: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100号原告刘宝艳与被告吴旭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现行利率0.005%给付利息,至还款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史铁桩:

本院已受理原告田玉林诉史铁桩、白阿力坦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史铁桩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50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准许原告田玉林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季鹏、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季鹏、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赛执字第5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被执行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48号天和大厦1号楼20层B座2001号房屋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梁艳(身份证号码150121198706247221)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梁艳(身份证号码150121198706247221)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敖栓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陈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陈树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敖栓柱:

本院受理原告孙景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孙景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孙景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布占龄: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艳与被告布占龄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陈红艳与被告布占龄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陈红艳负担275元,被告布占龄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徐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财与被告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徐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永财借款本金9600元;二、驳回原告李永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赵志秀:

本院受理原告仓布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仓布与被告赵志秀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仓布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包恩忠:

本院受理原告任国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恩忠偿还原告任国辉借款本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恩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包满都花(又名包满都日花)、侯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满都花、侯海明偿还原告刘亚章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满都花、侯海明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包满都花(又名包满都日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满都花偿还原告刘亚章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满都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包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包秀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包秀荣与被告包宝龙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包秀荣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朝乐门:

本院受理原告王敖日格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朝乐门偿还原告王敖日格乐借款本金6250元、支付利息656.25元;被告朝乐门按借款6250元为基数以0.005元月利率计息,支付原告从2018年9月2日至欠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朝乐门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席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青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陈青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陈青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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