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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01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月1日施行

着力解决我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突出问题

本报记者金丽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区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24年7月25日,《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26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宣布:《实施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塔娜,自治区人社厅二级巡视员贺峰,自治区农牧厅二级巡视员郑艳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郝力,在发布会上分别就《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保障妇女权益解决突出问题

《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范指引下,由过去的9章48条增加至10章70条,修订工作充分体现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又立足自治区实际,呈现新变化、新亮点,着力解决我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突出问题:

坚持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机制。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规定开展性别平等评估和建立健全性别统计调查发布制度,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具体落实举措。

坚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强化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夯实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鼓励开展生育关怀服务,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强化可操作性,突出解决妇女维权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障,强化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强化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进一步明确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

全方位保障妇女就业权益

《实施办法》第五章从我区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明确保障女职工工作期间福利待遇,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力条件。为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我区人社部门将加大对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促进妇女充分就业创业,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在落实就业优惠政策时充分考虑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的义务,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相貌、身高、户籍、婚姻状况、传染病原携带者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给予不平等待遇,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持续开展贯穿全年的“人社工作全领域、劳动用工全链条”劳动监察执法行动,依法纠正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工时休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排查化解突出矛盾,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为市场主体招用工和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着力服务保障妇女财产权益

《实施办法》第六章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增加了农村牧区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按照维护广大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职能要求,自治区农牧厅以“服务+维权”理念,紧紧围绕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努力维护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

畅通妇女维权渠道。向社会公开咨询及投诉电话,确保农牧民群众包括农村牧区妇女能够方便地提出问题、反映困难和投诉情况,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努力为妇女纾困解忧;组织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法律、政策知识进村入户,依法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扎实做好确权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牧区妇女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和财产权利,也是一项基础性权利,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牧区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我区历时5年基本完成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共有人登记等方法,确保农村牧区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从源头上维护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权益。

开展土地延包试点。全区农牧部门积极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在延包试点中积极探索跨村组的离婚妇女外嫁女等特殊群体承包地延包路径,解决了部分妇女在二轮承包时无地少地的问题,并按照国家要求,在土地延包过程中切实防止妇女承包土地“两头空”“两头占”。

保障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

《实施办法》第三章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提供了保障,其中扩展了性骚扰防范范围,细化了妇女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增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等。自治区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郝力表示,全区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全面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区《实施办法》,依法处理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确保妇女合法权益。

妥善审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等涉妇女权益案件,严格依法认定性骚扰行为,对于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的,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对性骚扰具有防范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等,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及义务而造成性骚扰行为后果的,也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将通过裁判的方式指引、评价、教育、强制各类性骚扰防范主体积极履责,减少和避免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发生,发挥司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实施办法》对于妇女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方面更加细化了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妇女在网络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运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再次进行了完善性的规定,此次《实施办法》中增加了女方因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劳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补偿,体现了法律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庭劳务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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