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军(身份证号:15010319780112051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铁军之间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1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