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内蒙古绿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40140841,声明作废。
内蒙古众仁环保有限公司不慎将公章遗失,公章号:15010510047994,声明作废。
刘月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残疾人卡丢失,残疾人证号:15262219541217402244,声明作废。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张海艳不慎丢失工作证,工作证号:J15060770,声明作废。
2024年9月25日
■公告
呼和浩特云集泊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科(回劳人仲字〔2024〕463号)、张晟嘉(回劳人仲字〔2024〕464号)、王文艳(回劳人仲字〔2024〕465号)、王岩(回劳人仲字〔2024〕467号)、李英涛(回劳人仲字〔2024〕468号)、樊灵(回劳人仲字〔2024〕469号)、梁子彦(回劳人仲字〔2024〕470号)、郭余平(回劳人仲字〔2024〕471号)、闫志强(回劳人仲字〔2024〕47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王科(回劳人仲字〔2024〕463号):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4000元(月工资8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7日的工资,合计6000元(实习期工资60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1839.08元(即转正后基础工资8000元÷21.75天×5天=1839.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24年7月22日-8月27日);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合计1471.26元(275.86元/天×4天×2倍=2206.88元);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的发放工资的50%作为生活费,合计4000元(8月24日起,转正工资8000元÷2=4000元,直至复工)。
张晟嘉(回劳人仲字〔2024〕464号):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1200元(月工资24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工资2920元(试用期月工资2400元,转正工资3000元。2400元/30天×39天-200元(已支付)=292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工作费用,按《劳动法》足额补全所有加班费990元(2400元/ 21.75天×4.5天×2倍=99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90元(2400元/21.75天×9天=990元)。
王文艳(回劳人仲字〔2024〕465号):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2500元(月工资5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工资,合计4000元(发放月工资5000元的80%,即40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459.77元(即转正后基础工资5000元÷21.75天×2天=459.77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24年7月25日-8月26日);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合计1471.26元(183.90元/天×4天×2倍=1471.26元);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的发放工资的50%作为生活费,合计2500元(8月24日起,转正工资5000元÷2= 2500元,直至复工);8、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公告费200元。
王岩(回劳人仲字〔2024〕467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18日的工资3402.15元(发放月工资5000元的80%,即4000÷21.75天×18.5天);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8日下午至2024年7月10日包头出差车票费用48.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18日的社会保险;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合计1103.4元(183.90元/天×4天×2倍=1471.2元)。
李英涛(回劳人仲字〔2024〕468号):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2000元(月工资4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工资,合计3774.4元(发放月工资4000元的80%,7月工作9日为1066.7元,八月工作26日为2707.7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367.8元(即转正后基础工资4000元÷21.75天×2天=367.8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24年7月22日-8月26日);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合计1176.8元(147.1元/天×4天×2倍=1176.8元);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的发放工资的50%作为生活费,合计2000元(转正工资4000元÷2=2000元,直至复工)。
樊灵(回劳人仲字〔2024〕469号):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2000元(月工资4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工资,合计4000/30×22天=2933.33元(发放月工资5000元的80%,即40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459.77元(即转正后基础工资5000元÷21.75天×2天=459.77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24年8月5日-8月26日);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合计1103.4元(133.33元/天×2天×2倍= 533.2元);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的发放工资的50%作为生活费,合计2000元(8月27日起,试用工资4000元÷2=2000元,直至复工)。
梁子彦(回劳人仲字〔2024〕470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06月04日至2024年08月17日的工资(试用期月工资4000元,转正工资5000元,共9477.32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8月17日的社会保险;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合计459.77元。(1)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6:00),每月超法定工作日32小时;(2)按照考勤:6月超时工作3.5天,7月超时工作4天,8月超时工作3天,共计10.5天;(3)合计:4000元÷21.75天×10.5天×2倍=3862.06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无故拖欠工资的25%补偿,9477.32元×25%=2369.33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离职人员应于离职当日足额发放工资,被申请人拖欠至今,应给予拖欠工资的25%补偿;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公告费200元。
郭余平(回劳人仲字〔2024〕471号):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3000元(月工资6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工资,合计3520元(发放月工资6000元的80%,即48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合计1100元(220元/天×2.5天×2倍=110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的发放工资的50%作为生活费,合计2400元(8月24日4800元÷2=2400元,直至复工)。
闫志强(回劳人仲字〔2024〕472号):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2000元(月工资4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工资,合计11467元(发放月工资5000元的80%,即40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24年5月22日-8月26日);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合计4781.4元(183.90元/天×13天×2倍= 4781.4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诺的发放工资的50%作为生活费,合计2000元(月工资4000元,直至复工);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入职时承诺项目提成6000元(总共有12张效果图,一张效果图500元,提成总共6000元);8、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公告费200元。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
■公告
张二红: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润友食品加工园有限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3)包仲字第0217号。本案已于2024年5月22日组成仲裁庭,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和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45-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国储大厦304,联系电话:0472-6185040)。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跃发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174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驳回申请人李跃发的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既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