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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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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庆赫木业经销部: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冉朝飞与你单位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下列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4)29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

■遗失声明

本人樊鹏飞,身份证号150122197504045615,遗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彩虹城4号楼9单元03房的购房收据,收据号0002164,金额220743元,声明作废。

包头市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00009674,声明作废。

化德县人民法院遗失人民诉讼费专用票据,作废票据23张,票号分别为:000085017X、000085025X、000085033X、000085041X、0000851703、0000851850、0000851906、0000856002、0004706060、001170467X、0011706050、0011706544、0011710885、0011712709、0011712995、0011713904、001171662X、0011717147、0011717577、0011718414、0011718940、0011718959、0011719409,特此声明。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票号:0027572122(共5联)、0027573025(共5联)、0020647996(共5联)、0020648008(共5联)、0020648016(共5联)、0020648024(共5联)、0020648032(共5联)、0020648040(共5联)、0020648059(共5联)、0020648067(共5联)、0020648075(共5联)、0020705607(第5联)、0022749638(第3联)、0027583745(第2联)、0027588917(第1、2联)、0027589215(第4联)、0027589784(第2联)、0032681198(第 1.5联)、0032685375(共5联)、0036484394(第4联)、0036484773(共5联)、0036488459(第234联)、0036502097(第234联)、0036514506(第234联),票据已使用,现票据遗失,特此声明。

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号:00063708(第23联)、00063716(第1联)、00063725(第23联)、00063992(第2联)票据已使用,现票据遗失,特此声明。

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联),票号:3043366138(共3联)、3043366015(共3联),票据已使用,现票据遗失,特此声明。

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号:984103854X(共5联)、9841038478(共5联),票据已使用,现票据遗失,特此声明。

2024年9月25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许彦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185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由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向申请人许彦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工资432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许彦要求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支付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既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瑞霞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186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由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向申请人刘瑞霞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26日的工资82909.08元;二、驳回申请人刘瑞霞要求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既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关于长期挂账往来款项确认暨清偿的公告

致:华能王义、东胜精煤多种经营公司、刘永轶、郝永平、安敏(东鑫公司)、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榆林神东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俞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泰炜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弘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下发的《审计监督反馈意见未销号问题整改清单》及《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关于开展监狱系统长期挂账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狱通〔2024〕124号)要求,全面清理单位2021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存量往来款项,现就我单位长期挂账2002年华能王义往来款2089.20元、2003年东胜精煤多种经营公司往来款1100.00元、2006年刘永铁往来款10000.00元、2007年郝永平往来款2000.00元、2008年安敏(东鑫公司)往来款4338.00元、2010年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款21899.00元、2010年榆林神东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款2059.00元、2011年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19805.00元、2014年江苏俞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款9221.00元、2016年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往来款20147.60元、2017年江苏俞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款9770.00元、2017年内蒙古金泰炜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款35071.70元、2018年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款3642.00元、2019年内蒙古弘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5698.32元往来款项待确定后清偿。鉴于上述款项往来时间久远且上述14家单位及个人均超过5年以上未向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主张权利,现均已无法取得联系,为消灭上述挂账往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望上述14家单位及个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携带相关财务往来证据及清收手续来我单位办理债权确认、清偿事宜。公告期届满,如上述14家单位及个人未办理债权确认、清偿手续,视为放弃权利,我单位将对上述债务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本公告仅是公告人对上述财务往来款项的处理催告,不代表公告人认可债务清偿的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李家塔村,联系人:付利军,联系电话:15149767674、0477-2253929(固话);联系人:郭峰,联系电话:13789772700。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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