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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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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书洋:

本院受理内蒙古众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书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207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0日

张瑞雪:

本院受理的(2024)内0207民初4673号原告内蒙古众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0日

王玉平:

本院受理的(2024)内0207民初4676号原告内蒙古众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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