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公众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电磁环境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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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20

倡导公众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电磁环境安全有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宣传8部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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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是第15个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倡导公众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推出专刊,阐释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电波秩序和电磁环境安全有序的良好氛围,避免无线电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保障电磁环境安全有序。

本文共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8部法律法规中与无线电台设台单位和个人紧密联系的法律条款,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第六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第八条未成年人可以设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十一条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执照并自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业余无线电台及天线等附属设备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分为A类、B类和C类。

第四十二条依法设置的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活动:

(一)通过任何形式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于谋取商业利益等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

(三)故意干扰、阻碍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

(四)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五)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六)擅自编制、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七)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八)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型号核准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

(三)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说明材料;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技术手册、彩色照片,以及与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原理方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

《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研制、生产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制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

设备(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取得型号核准的情况,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情况,符合型号核准证核定技术指标的情况;

(三)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

(四)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维修之后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技术指标的情况;

(六)研制、生产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过程中,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避免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情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生产、维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但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特定无线电频率,且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除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以外,生产、维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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