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楚誉科技有限公司将银行存款人密码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满都拉支行,账户号码:0602000309200024038,声明作废。
鹏程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11113,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区大队,特此声明。
岳丽莉将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执业证号:11502202211539761,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C20171502040482,特此声明。
不慎将郭启蒙《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I150085164,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润东大酒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本遗失,编码为“准卫公证字(2016)第150622G20160092号”,声明作废。
2024年9月19日
■公告
包头市鹿尚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锦后旗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杭人社监询字﹞2024﹞33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需向你单位调查在雅馨苑项目施工期间的劳动用工、劳动者工资发放方面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派有关人员到杭锦后旗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杭锦后旗政府院内3号楼320室电话6622704)接受询问。如逾期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李志祥、鲍梅、李小军、高冰阳、赵玉林、代海燕、郭玉岗、郭军、乔龙、乌达巴拉、鲍先锋、徐浩鑫:
鄂尔多斯市庆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拓军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已将李志祥债权资产转让给拓军小,债权内容以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6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为准。上述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已转让给拓军小。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请李志祥债权的债务人及相应的担保人立即向拓军小(身份证号码:15272319******0931)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鄂尔多斯市庆源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9月19日
■公告
内蒙古鑫睿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冯春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4〕337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2804.39元。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19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部门委托,本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10时至2024年9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公开举行拍卖会。
一、拍卖标的
汽车9台,打包拍卖(详情见竞买须知: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
参考价:63668元。
保证金:5万元。
二、展示时间:2024年9月19日至9月20日16时止。
三、展示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四、报名时间及保证金缴纳时间:2024年9月19日至年9月25日16时止。
五、竞买登记手续:1、请在中拍平台(https:// paimai.caa123.org.cn)上完成注册登记,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个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照片)。
2、保证金缴纳:汇款账户(户名:内蒙古瀚
海博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账号:05526801040005718)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相关手续请竞买人详细咨询。转让登记、运输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由于手续不全欠费等原因造成无法过户的,与拍卖人无涉。
七、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玖都公馆7座517房间二楼;联系人:王女士;联系方式:0471-4107168、13154884498
内蒙古瀚海博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1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我公司于2010年8月21日与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你公司将自己开发建设的帝城国际1#、2#楼的全部施工承包给了乙方承建。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及各方责任。2013年4月23日和2013年4月15日双方因帝城国际1#、2#楼又达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见二份合同内容),2016年7月4日双方就帝城国际2#办公楼进行了结算,共计我单位应得工程款为47025118元,核减已付款23629025.6元,贵公司应付工程款23396092.4元。2017年7月19日对帝城国际1#楼进行了结算,共计我单位应得工程款48214183元,核减已付款32656920.4元,贵公司应付工程款15557262.6元。以上合计贵公司应付剩余工程款38953355元。现在我单位将属于自己的工程款38953355元及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鄂尔多斯市九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的规定及转让协议约定,现将我公司对你方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全部依法转让给债权受让人鄂尔多斯市九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债权受让人鄂尔多斯市九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债权转让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2024年9月19日
■遗失声明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号:0032735811(共5联)、0032736128(第3、4联)、0032736793(第4联)、0032738238(共5联)、0032738975(共5联)、0032738983(共5联)、0032739169)(第3.4联)、0032739433(第3.4联)、0038569850(第2.3.4.5联)、0040402136(共5联)、0032725568(第1联)、0032732418(第3.4联)、0032732426(第3.4联)、0032734544(第4联)、0032734649(第3.4联)、0032724477(第3联)、0000802901(第4联)、0000808211(第3联)、0000808414(第2.3.4.5联)、000080902X(第1联)、000080945X(第2.3.5联)、0002700837(共5联)、000270124X(第4联)、0002704651(第3联)、0002712096(第3.4联)、000271231X(第3.4联)、0002712942(共5联)、0002712950(共5联)、0002719028(第3联)、0002721320(第3.4联)、0002724230(第3联)、0002724468(第3联)、0002724804(第3联)、0002725233(第3联)、0002725591(第3联)、0002726391(第3.4联)、0002727765(共5联)、0002728960(共5联)、0022875036(第3.4联)、0022875191(第3.4联)、0022877197(第3联)、002287720X(第3联)、0022877939(第3联)、002288045X(共5联)、0022881057(第3联)、0022881081(第2.3.4.5联)、002288117X(第3联)、0022881188(第3联)、0022881241(第3联)、002288141X(第2.3.4.5联)、0022881997(第2.3.4.5联)、0022882519(第3.4联)、0022883570(第3联)、0022884530(共5联)、0022884928(第3.4联)、0022886042(共5联)、0022886165(第2.3.4.5联)、0022888013(第3联)、0022888451(共5联)、0022888494(第2.3.4.5联)票据已使用,因管理失误,现票据遗失,特此声明。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号:00068603-00068609(共7张,每张3联)、00068667(共3联)未使用,因管理失误,现票据遗失,特此说明。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号:00068601(共3联)已使用,因管理失误,现票据遗失,特此说明。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票号:5014660038(共2联)已使用,因管理失误,现票据遗失,特此说明。
2024年9月19日
■公告
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武学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558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