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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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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内蒙古福伦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玉文、阿荣:

2018年9月11日,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102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内蒙古福伦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偿还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贷款本金3169366.21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由王玉文、阿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9号楼1层103、104、105、106、108、109和1号楼1层105号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内蒙古城邦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通过竞买方式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取得了上述对你方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内蒙古城邦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金应、张如权于2021年9月17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内蒙古城邦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对你方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张金应、张如权,该笔债权对应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张金应、张如权,自今日起如你方偿还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请向张金应、张如权偿还,联系方式:13304774258。

现特公告通知你方该笔债权转让的事实。

债权转让人:内蒙古城邦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7YQ0CRX8

债权受让人:张金应(身份证号:

15272319******9916)

张如权(身份证号:15272319******3316)

内蒙古城邦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公告

高飞飞: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4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2024年10月28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3楼305室,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1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1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窦俊林、刘世有、窦翠梅: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王文东与韩二书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王文东于2024年6月12日将窦俊林、刘世有、窦翠梅于2006年7月15日欠其的债权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全部依法转让给韩二书。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韩二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文东2024年9月13日

■公告

王伟: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50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5日上午10时(2024年10月28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3楼305室,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1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13日

■公告

张怀涛: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7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5日上午10时30分(2024年10月28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3楼305室,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7号中国国储大厦1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13日

■公告

鄂尔多斯市爱丁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美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志强与你单位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650号裁决书,本院受理侯海平与你单位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651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9月13日

■遗失声明

将准格尔旗鸿盛预制厂(普通合伙)的公章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2783016358E,声明作废。

内蒙古正清和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号为:蒙A1178M,经营许可证号为:150108001251,现声明此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已丢失。

杜润梅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金宇新天地项目出具的C-2301号房购房款发票遗失,发票号01533007,金额628054元,现登报声明。

清水河县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车牌号蒙AW850挂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24011460,声明作废。

本人卢英英,身份证号:150105197703162527,刘利忠,身份证号:150105197307230516,购买内蒙古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玉泉区大召九久街商铺5号楼二层07号房,遗失购房收据,收据编号:0056050,金额:785389元,声明作废。

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号9848112845(五联,已作废)、票号9844778420(五联,已作废)、票号9844778068(五联、已作废)、票号9842616639(五联、已作废)、票号9848111957(五联、已作废)遗失,特此声明。

包头市顺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0QBXPQ2F)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20050714,声明作废。

赤峰家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号: 150402000028550,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四子王旗满家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20460003058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账号:149242076164,声明作废。

内蒙古怡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MAC928085Q)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破损,法定代表人:候嘉伟,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国际象棋协会(代码:51150100MJY3338422,社证字第F4419号)社会组织-民非证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赵安香《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9年11月20日17时24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赵那顺德力格尔,母亲:李花,出生证明编号:T150170609,声明作废。

新城区胚芽露食品呼和佳地经销店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纳税人识别号:150123198209200185,声明作废。

2024年9月13日

■通知

内蒙古亿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注销事宜,请各位股东准时到场,没有到场的股东视为自动弃权,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13674810390

内蒙古亿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薛叶、杨东、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飞(以下简称“我方”)因偿还债务需要,已将持有的对贵方判决书号(2015)伊民初字第2042号确认应收账款及所从属的一切从权利和权益转让给王龙龙,并已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兹此通知贵方:

1.已被转让的债权信息:判决书号(2015)伊民初字第2042号,执行案号为(2024)内0627执恢465号,截至2020年8月30日债务共计:本金585341.23元,利息328043.11元,合计913384.34元。以及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判决书计算),判决书确认债权的抵押担保权益及其他全部孳息、案件受理费、拍辅费等相关费用。

2.请贵方于应收到本通知后将上述应收账款金额足额支付给王龙龙。

3.自签署本函之日起,若因某些原因使贵方应付款项金额发生调减(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折让、冲销等情形),请贵方及时通知王龙龙,以确保贵方利益不受损害。

4.未经王龙龙事先书面同意,本通知不得撤销或更改。感谢贵方的理解和支持。

通知人:韩飞2024年9月13日

■公告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方国文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4)包仲字第0248号。鉴于申请人提交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及变更仲裁请求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9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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