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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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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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虎龙:

本院受理原告殷建华诉被告武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债务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2011年10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共计83个月的利息为83个月*600元/月=49800元;本金2万元,2012年2月11日至2018年8月11日共计72个月的利息为72个月*400元/月=28800元,共计利息78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左海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锋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左海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晓锋偿还垫付油款765675元及其利息(以7656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阿拉腾陶格斯: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富诉阿拉腾陶格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3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于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富诉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太(诉讼清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度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大志与被告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溪淋湾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杨大志保证金7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高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贾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英诉被告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董晓丽、付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伯特利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马兴东、杜瑞风: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追加当事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王俊峰、刘树: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东诉你们与秦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卫东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王俊峰、刘树、秦培元返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清款止);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其他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五楼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准格尔旗欣飞尚博尼橱柜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0382元。2、本案的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附属楼一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张军:

本院执行张常春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不到你,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8)内0621执恢5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江坤:

本院受理史东明、青山区永锦断桥塑钢经销部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621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审判第二团队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吕金武:

本院执行李树青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不到你,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8)内0621执6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董刚、王瑞琴:

本院执行贾利飞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不到你们且电话空号,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8)内0621执恢5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庄振良、史霞女: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庄振良、史霞女、李峰、王东艳、胡满喜、丁四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常强、萨日娜: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常强、萨日娜、任根、王候林、高义生、张四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陈玉喜、陈敬东:

原告孙富平诉被告陈玉喜、张有高、张有福、张翻鱼、陈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玉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偿还原告孙富平借款本金13万元;二、被告陈玉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础,按月利率1%支付从2018年1月1日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期间的利息;三、张有高、张有福、张翻鱼、陈敬东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李汉武、王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李汉武、王春梅给付原告房款160000元:2、李汉武、王春梅支付原告违约金80640元;3、李汉武、王春梅支付原告160000元本金从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月利率0.006);4、李汉武、王春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78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布和、杜九月: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要点:准许原告杨小伟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王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君与被告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要点:本案按原告张永君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腊月:

本院受理原告马好日都胡与被告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腊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好日都胡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250元(30000元×0.005元×15个月,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4月4日);驳回原告马好日都胡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14元由被告腊月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恩和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郝友才与被告恩和白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恩和白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郝友才借款本金4850元;支付利息1600.50元(4850元×0.015元×22个月,2016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1日);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恩和白尔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白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喜与被告白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玉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喜借款本金4500元;支付利息1440元(4500元×0.02元×16个月,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5月1日);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白玉峰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斯德巴雅尔:

本院受理原告卫金巴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斯德巴雅尔偿还原告卫金巴拉借款44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2018)内0627民初27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对被告斯德巴雅尔在杭锦旗农村信用联社巴音补拉格信用社开设的账号6229760580800114985中4.4万元予以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主楼21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贺占雄:

本院受理原告林应江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准许对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金鹭小区4号楼461室房屋的执行。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主楼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陈志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牧仁诉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志强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9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郭治强、刘艳、段俊华、高文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债权人)诉被告郭治强、刘艳、段俊华、高文芳、白美霞、杨治国、刘汉生、刘巧花、杨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郭治强、刘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郭治强、刘艳、段俊华、高文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债权人)诉被告郭治强、刘艳、段俊华、高文芳、白美霞、杨治国、刘汉生、刘巧花、杨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郭治强、刘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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