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豫海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同源产业发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926170.5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4月28日-2018年7月1日的利息42660.86元,并自2018年7月2日起以本金753670.5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2018年7月1日的利息13707.03元,并自2018年7月2日起以本金412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1月30日-2018年7月1日的利息19560.5元,并自2018年7月2日起以本金760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第一、二、三、四项请求暂计金额2002098.92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李学智、梁瑞芳、李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虹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智、梁瑞芳、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5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杨少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占荣诉被告张军、第三人杨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86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郑涛:
本院受理原告苏明诉被告郑涛、顾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郑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陈炳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泉区曾佳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2448号]一案中,寇元成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寇元成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9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陈炳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泉区曾佳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2448号]一案中,尹科伟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尹科伟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呼和浩特市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泉区曾佳建材经销部与你公司和陈炳军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2448号]一案中,寇元成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寇元成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9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呼和浩特市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泉区曾佳建材经销部与你公司和陈炳军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2448号]一案中,尹科伟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尹科伟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呼和浩特市飞烨视听商贸有限公司、张雪峰、赵丽霞:
本院受理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飞烨视听商贸有限公司、张雪峰、赵丽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8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吉仁台:
本院受理娜仁高娃诉吉仁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沙二飞:
本院受理银小军诉沙二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沙二飞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宁大街津华时代小区8栋330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中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郝英诉内蒙古中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辛艳挺: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平诉被告王守国、王建国、辛艳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6日张志方(曾用名张治方):
本院受理原告张清高诉被告张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清高对(2018)内0105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张璨:
本院受理韩三旺诉李东、张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高振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中毓、邬佳弘诉被上诉人珊珊、原审被告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闫根为:
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受理的原告燕茂荣诉被告李飞、李四平、闫根为、闫世明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郭世强、武海霞:
关于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世强、武海霞、高飞、李娇、白建光、郭斌、鄂尔多斯市蒙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高雄: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海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邬健:
本院受理原告温慧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郝云翔:
关于原告和挨明诉被告郝云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替被告给案外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的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3578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张有飞:
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张新凯诉被告张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巡回二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温云旺、严白:
本院已受理原告贾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董丽艳: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市金林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董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赤峰市金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3000元;2、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丽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5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王雄伟、李丽霞、达拉特旗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杜哈斯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包其其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光诉你劳动争议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晓光工资39000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975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5号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刘晓铁: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你公证执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呼北证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依法拍卖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西路广夏小区1号楼5层3单元13号,建筑面积59.37平方米,产权证号:呼房全证玉泉区字第2013112277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由买受人任吉超(身份证号152827199108150019)依法购买,本院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号:呼房全证玉泉区字第2013112277号产权所有权证交到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杨忠波: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8159号原告马丹诉被告杨忠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算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郑小平、郭锐、董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刘卫东、薛海玲、郑小平、陈永清、郭锐、杨正、王耀峰、杨文明、刘云、董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卫东、薛海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赵福君、燕昆、甄乐、雷永旭、杨风英、孙玉文、刘娜、刘杰、雷燕: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巴什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