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保护体系共绘发展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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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04

构建保护体系共绘发展蓝图

包头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跃上新台阶

本报记者王祯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多项知识产权改革任务,强调要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激励创新创造的重要使命。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由此拉开了包头市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帷幕。

    自集中管辖以来,包头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69件,审结738件,结案率95.6%,全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4.35天,服判息诉率为94.1%。开展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536件,调解成功506件,调解成功率为94.4%。

调解现场。

酒店还能有真假  这块“招牌”得守好

“包头‘菲住布渴’真不错,体验感很棒!”

“酷!果然名不虚传。”

“‘菲住布渴’,非住不可”

网友们好评连连,包头这家酒店名气在外,人气满满。

但是,不久之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典型案例辟谣:“菲住布渴”来包头了?假的!

“啥?原来我住了个赝品!”

由“惊喜”到“失落”,大家议论纷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菲住布渴”酒店系阿里巴巴旗下首家未来酒店,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菲住布渴”“FLYZOO”等商标,且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被告人樊某某伙同王某、燕某某租用包头凯旋银河线写字楼,假冒“菲住布渴”酒店,通过美团、携程、艺龙等网络平台发布包头市“菲住布渴”宾馆广告,并对外营业,非法获利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王某和燕某某在合作经营宾馆过程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非法经营金额及自愿认罪认罚态度等具体情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单处罚金,依法没收全部非法经营所得并上缴国库。

“对服务商标施行同等力度的刑法保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于恶意攀附行为严惩的决心,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包头市中院民四庭法官梁雪超说道:“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保护商标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本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创造内驱力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该案的审理正是包头市法院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更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2023年以来,包头市两级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坚决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两个稀土基地”“世界绿色硅都”建设,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网站“域名”换主人  侵权责任谁来担

“法官,《某江湖》是我们的影视作品,他们公司网站未经我们同意,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我们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法官,他们公司说的那个网站曾经确实是我们公司的,但是现在已经不再持有这个域名,不管现在这个网站在提供什么服务,都与我公司无关!”

这是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开庭的一幕,原被告在法庭上你一言我一语,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某江湖》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某实业(内蒙古)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审查,本案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公司系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主办单位,实施了相应的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或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拐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李志强认为,本案中,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侵权的情况下,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取证时被告实际运营案涉网站系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并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自知识产权审判集中管辖以来,石拐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52件,审(执)结612件,结案率93.9%;2024年至今,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2件,审(执)结132件。

据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昊介绍,石拐区法院不断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路径,形成了符合地区司法工作实际的“五步方略”(即:拓宽诉前调解的“多元通道”、优化繁简分流的“双轨机制”、深化三审合一的“改革路径”、培塑专业复合的“法官梯队”、打造共享交流的“学术平台”),让知识产权审判在精进笃行上日新蝶变。

四地同下“一盘棋”护航新质生产力

金秋九月,大地流金。9月2日,一场以“新质生产力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路”为主题的第二届“呼包鄂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交流会在包头市召开。四地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协作意见》,旨在积极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需求新挑战,对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为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了强劲动力。

本次会上,“呼包鄂乌”四地法院联合发布了《敦煌种业与某种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假冒“菲住布渴”酒店注册商标罪案》《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区某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10件极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件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权等多种类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副荣表示:“这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发布,凸显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的硬性与韧性,对规范市场秩序、激励创新创业、强化诚信经营理念具有促进意义,同时也为今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早在2023年9月,“呼包鄂乌”四地法院就召开了第一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交流会,并共同签署了《“呼包鄂乌”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以协同保护、服务大局为原则,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同频共振、疑难问题研讨、宣传融通、人才交流培养以及轮流承办“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协作模式。在这一框架下,“呼包鄂乌”四地中院协同四地知识产权审判基层法院串点成线、连线聚面,凝聚司法合力,打造一体协作新模式,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助力内蒙古全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呼包鄂乌”四地法院将依托《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协作意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交流与协作,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呼包鄂乌”四地深度合作,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弄潮踏浪勇创新,扬帆远航偕时行。包头市两级法院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改革,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多措并举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努力创造更多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包头经验,全力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各地携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新格局,努力为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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