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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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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包头市青山区辉红烧烤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04MA0RTD056J)不慎将营业执照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昆区刘彦梅烧烤店(许可证编号JY21502032031676,社 会 信 用 代 码92150203MA0NYXLK0C)不慎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作废。

宫雪杰、乌日娜将内蒙古广合新天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金宇新天地项目出具的购房款F-403、F-405号房两张收据遗失,收据号5190908,金额920000元;收据号5190907,金额1040000元,现登报声明。

持证人万力将呼和浩特碧弘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原呼和浩特陵园)公墓购买手续遗失,购买时间:2017年,墓位:仙鹤苑B2区6排2号,现申请补办公墓证,特此声明。

车主徐永栓将蒙AL123挂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5000374,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盛路通运销有限公司将以下道路运输证遗失,车牌号:蒙A72056,道路运输证号:150107000112车牌号:蒙AS255挂,道路运输证号:150107000113,声明作废。

不慎将陈致远《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P150020761,声明作废。

不慎将陈沐曦《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T150018958,声明作废。

战志鸿《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2年11月13日14时08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战俊林,母亲:孙淑媛,出生证明编号:M150134368,声明作废。

本人李广乐(身份证号:130426198803142012)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34号楼1503号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078822,收据金额:552747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收据作废。

本人王凯谱(身份证号:150105199803213634)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34号楼一单元2004号房收据丢失,(发票编号00347298,发票金额990000元;票号00347299,开票金额659309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收据作废。

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房源确认单遗失,小区名称:欧陆风情公寓,个人姓名:李学刚,确认人:李佳羽瑄,编号:54302,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65647B)遗失2007年一套公章及财务章,声明作废。

姓名孙彩玲身份证号150526198110050528,2017至2018年关于养老发票丢失,作废声明。

本人张俊清(身份证号:152631199210201226)遗失内蒙古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桃花岛小区11号楼2104购房发票,发票金额181702.00元,发票号01757516,开发票日期2019年11月1日,声明作废。

本人李春生(身份证号:130636198106118619)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悦府8号楼一单元1101号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19129157,收剧金额:670458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玖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7YP5T487,财务专用章丢失,声明作废。

锡林浩特市立鑫汽修钣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02MA0QGF0T62)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中晶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丢失,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乌兰察布新区支行,账号:6232510490267411,声明作废。

本人李君(身份证号142402199107105217)

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悦府二期s11-106房的认购书和恒大公司收据丢失,(认购书编号0000784)(收据编号21010529,金额11818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呼和浩特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2024年9月3日

■注销公告

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决定,注销内蒙古枢正(东胜)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50000MD0300393R。请律师事务所债权人及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律师事务所清理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枢正(东胜)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3日

■公告

杭锦后旗领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锦后旗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杭人社监令字【2024】第2号)、《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杭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8号),请你单位自收到公告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拖欠袁巧莲的工资26104元。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

■仲裁送达公告

赵向民: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你与申请人王和平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第02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30日(2024年11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会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五层510室)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权转让方马玉花(身份证号码:15270119******4520)与债权受让方刘东升(身份证号码:15270119******001X)就以下债权转让事宜,特发布本通知:转让方依据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马玉花对王慧瑜、郭君秀、高伟、郭润秀所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权益。现转让方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债务人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向债权受让方履行还款义务。

转让方:马玉花受让方:刘东升2024年9月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鄂尔多斯市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与汪运华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对贵司享有的(2021)内0602民初805号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汪运华。请贵司接到此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汪运华履行全部义务。

通知人:王虎雄2024年9月3日

■公告

包头市君昊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范晓明、田雨、施强、郭浩、郝朝阳、赵思亦与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649号、656号、657号、658号、659号、66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2日上午9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9月3日

■公告

包头市胜德鑫特种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付来福、郭云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673-67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2日15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9月3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周永梅(152722198202172183)

鉴于:我单位与你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过审查,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602民初77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你需向我单位支付代偿款,现在我方将调解书中自己的全部债权和其它一切权利都转让给王瑞琴(身份证号码:1527281978022248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请贵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债权受让人王瑞琴履行全部义务。

债权转让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益达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2024年9月3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海)人社监催执字〔2024〕第15号

海勃湾区瑞肆酒吧俱乐部:

你单位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我局(海)人社监理字[2024]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支付刘晓晨工资52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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