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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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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房主云银香(身份证号:150102195107044526)不慎将新城区毫沁营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专用收据开具的购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山水小区16号楼2单元1层东户的购房集资收据丢失,收据编号:001251,收据金额:65800元,开收据日期2005年9月26日;收据编号:00007898,收据金额:29739.20元,开收据日期2006年11月9日,声明作废。

包头市天德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5528104156)不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各一枚遗失,声明作废。

王国正,不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丢失,残疾人证号:1501231969120240X43,声明作废。

内蒙古润滋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0MYLFW7W,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包头市金泰聚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3414220338,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柏草田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公章丢失,税号:93150981MAOR5A9X3E,声明作废。

2024年8月28日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牧局对汤清君于2022年8月26日屠宰死因不明动物(牛)的违法行为作出

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通科农牧(屠宰)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见通辽市科尔沁区农牧局网页,网址:http://tlkeerqin. nmsjtc.com/BW123/contents/881/172012.html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60日,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通辽市科尔沁区农牧局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顺路338号,联系电话:0475-6390115。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牧局

2024年8月28日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关于无主财物处理的公告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2017年侦办一起赌博案件过程中,在赌博现场依法扣押现金人民币82.54万元(百元面额),上述财产目前原主不明,现予以公告,请资金所有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合法证明材料、身份证等到我局认领。本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或无法提供合法依据的,我局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上述款项及孶息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警官0470-5727545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大杨树东农垦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特此公告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

2024年8月28日

■公告

中盛经纬(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中盛经纬(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朱德军与你(单位)工伤待遇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66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9月27日下午3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8月28日

■劳动仲裁公告

内蒙古恒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天霞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内蒙古恒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内蒙古金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依法予以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乌劳人仲字〔2024〕155号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嘉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万浪与你公司关于工伤待遇赔偿、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集劳人仲字(2024)100号裁决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4楼405室),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集宁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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