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您好: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将对长期未使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以下129户单位结算账户符合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此次账户清理条件(见下表)。如您的账户在清理范围之内,请即日起30日内前来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避免影响今后账户开立与使用。如您的账户今后仍需使用,请您到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网点进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激活,并主动发生任意金额动账交易,以避免被清理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逾期未能办理激活或销户的客户视同自动销户,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将按规定做销户处理,届时账号、支票、开户许可证将自动作废。账户撤销后,存款人能够提供账户所有权合法证明的,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可为其办理资金支取。
特此声明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