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宏颖通讯员李利伟张建成)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巧用“活封”解“死扣”,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内蒙古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分别向张某等6人借款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企业因缺乏后续资金而停产,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张某等6人将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2022年3月,宁城县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张某等6人借款80万元。因资金困难,某设备公司一直未偿还,张某等6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等6人申请执行该公司的机器设备。该公司负责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表示愿意偿还欠款,由于现阶段资金紧张,希望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认为就地“死封”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提出了“活封”的方案,即在保证设备不被转移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公司在正常生产范围内使用这些设备,最终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