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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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计林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计林返还购房款224000元及利息103798.4元(以本金224000元为基准,从2010年12月8日至2018年6月25日止,按年利率6.14%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计林购房款224000元的利息(以22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贾玉梅、郭培忠:

本院受理原告郭润生诉被告贾玉梅、郭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贾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郭润生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开始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按照2%计算。):二、被告郭培忠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被告贾玉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白银来、张仙桃:

本院受理田桂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银来、张仙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田桂平借款本金358320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675元、保全费5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内蒙古雲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利更诉你公司与吉日木图、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吉日木图、乌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吉日木图、乌兰给付原告利息124970元以及10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120660元,共计1331630元,上述两项合计235163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吉日木图、乌兰给付原告从2018年7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该笔利息以10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及以1249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四、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雲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保全费】、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白云:

本院受理原告牛瑞东诉被告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2000元及利息251600元,共计493600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现暂从2012年7月12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12日,计利本金为170000元,按月ニ分计息,共251600元整)二、起诉之日即到最终还款期间的利息,二分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年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苏银贵、乔二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24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杨虎:

本院受理原告郝娜诉被告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443号民事判決书,内容为:"ー、被告杨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郝娜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二、被告杨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郝娜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余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俊德、尚萍、何宏、郭光、赵勇第三人余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俊德、尚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2、被告何宏、郭光、赵勇对上述本金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刘俊德、尚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13日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分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止的利息为304万元】;2、被告何宏、郭光、赵勇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陈华:

本院受理原告同利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同利兴商贸有限公司欠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陈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牛德功:

本院受理原告穆景丽诉你(2017)内0602民初373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贺光荣、牛德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穆景丽办理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2号街坊4号楼1单元106室(鄂房权证产字第20003)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贺光荣、牛德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王有福、王存斌、王虎:

本院在执行杨志梅申请执行王有福、王存斌、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4)东执字第6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有福、王虎、王存斌在铜川镇的土地塌陷一次性补偿款共计110000元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杜晓宇:

本院受理王雅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晓宇偿还原告王雅文借款本金2046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カ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8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各什各图:

本院受理原告那顺套格陶诉你(2018)内0602民初46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各什各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那顺套格陶购车款2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各什各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刘海军、李树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甄凤英与被执行人刘海军、李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2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刘海军在中国银行 (账号6217858400026436641)账户。2、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军在鄂尔多斯市伊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新股10万元的冻结。3、提取刘海军在中国银行(账号6217858400026436641)新股10万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4、提取刘海军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77610元股权分红款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ニ、(2018)内0602执恢24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冯埃云:

李振诉你、杨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二被告冯埃云、杨存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振货款5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振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李振负担1885元,二被告负担59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张学梅、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巧丽诉你们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系位于东胜区金地铭苑小区6-2-904号房产的合同权利人;2、依法判决被告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及权属登记手续;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邬俊:

本院在执行刘轶宏申请执行你、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委托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路35号街坊8号楼2单元204室(产权证号:109021304730号)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伍拾参万零贰佰玖拾元整(530290.00)。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鄂尔多斯九鼎字(2018)第05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我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内0602执1385号拍卖裁定书。责令你于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价格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尤罗成:

本院执行的高奋颖申请执行尤罗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18)内0602执1831号执行载定书,裁定冻结你在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40万元股权。二、内蒙古天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内天诚评报字(2018)第100号股权价值评估报告,评估上述股权评估价值为473470元。三、(2018)内0602执18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在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40万元股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王国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向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国秋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李向东购羊款9600元。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李向东负担64元,由王国秋负担6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王桂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双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席双福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桂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塔娜: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华诉塔娜、刘美花、梁清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兰喜栓: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诉你其他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建华、被告兰喜拴签订的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二、被告兰喜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建华电动吊篮款46000元、安装费4000元、租金5000元合计55000元欠款,并赔偿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孙来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雨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孙来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雨怀借款本金共计9000元及利息25720元,共计合款34720元。限你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崔希蛟、何连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希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连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800元;二、被告崔希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连玉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何连山对被告崔希蛟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郝国庆、张霞: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冯廷忠就申请执行人康龙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国庆、张霞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执异337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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