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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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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海湖:

本院受理李宁宁诉被告阮海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阮海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922民初10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19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0日

孙彦宾: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被告孙彦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孙彦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922民初8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6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0日

宋伟:

本院受理阿合石西诉被执行人山西苏毅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宋伟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92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宋伟为(2024)内0922执37号的共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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