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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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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被继承人潘明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潘明(男,1933年9月29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潘德力于2024年7月30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称被继承人潘明于2019年11月1日在包头市天信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潘明将其名下的财产: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位于鹿城福满园小区6B号楼3单元第1层112号房(建筑面积:48.12平方米)的房屋壹套,在其去世后留给潘德力个人所有。现潘明已于2023年12月1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潘明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潘明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潘德力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4年8月14日

■仲裁公告

中房联合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广平县方郑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36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36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法院公告

李见亮:

本院受理原告闫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92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2024年8月14日

■仲裁公告

王波(152601198110280550):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奕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侯龙飞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乌仲案字【2024】第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等附件。你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另送达《转普决定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李天舒为本案仲裁员,卢云或康晓曼或宗那生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你可以在《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未选定仲裁员且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本案仲裁员,并定于2024年9月13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电话:0474-8321123;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乌兰察布市信访局三楼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仲裁公告

何伟英(身份证号15020319560902002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邢惠君与被申请人刘惊海、被申请人马玲及你之间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3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4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仲裁公告

海南省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泰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金桥分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90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6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仲裁公告

徐春霞(身份证号15012319870201210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2]第3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薛峰、王兵、杨成利、张海龙、宋卫军、马凤玲、冯建国与你单位劳动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4)21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公告

内蒙古艺芙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辉丽蓉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519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8月14日

■公告

内蒙古爆单单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凯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4]第379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4]第379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遗失声明

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工作证丢失,姓名:阿茹恒,单位: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职务: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编号:G15060321,特此声明。

四子王旗小南山铜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2046000063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子王旗支行新华街分理处,账号:334201040000987,声明作废。

张旭于2024年8月1日将警官证丢失,警号:022339,声明作废。

内蒙古沪融达工业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50000090,声明作废。

李博不慎遗失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购房款收据两张,收据日期:2017年8月23日,收据号:0065141,收据金额:480000元,收据日期:2017年4月4日,收据号:0017752,金额:219062元,声明作废。

李博不慎将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香墅嶺西区A1号楼1单元14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遗失,面积108.55平方米,总价:699062元,合同编号:20160345,签约日期:2017年2月26日,声明作废。

韩敬龙《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06年10月25日18时45分在霍林郭勒市妇幼保健院出生,父亲:韩德发,母亲:吴哈斯其其格,出生证明编号:F150265707,声明作废。

托克托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单遗失,开户银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账号:0404001220000000004733,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1910009507902,声明作废。

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道208线开鲁境内土建一标项目部公章与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昂素至城川红色旅游公路工程施工第三标段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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