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浩特讯近日,阿拉善盟阿左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由于原被告双方拒绝抚养孩子,最终,该院乌斯太人民法庭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不准予原告的离婚诉求。
今年4月,原告毕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称因家在外地、没有工作,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自己亦无抚养能力,拒绝抚养两个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二人均同意离婚,但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民法典,与我国“恤老怜幼”的传统美德相悖。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诉讼中均作出过拒绝抚养两个子女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从优先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最终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