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全区第二届检察理论研讨会(敖包检会)上通报了2023年全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分析情况,表彰了全区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集体、《北疆检声》优秀文章和优秀组稿单位,以及本届“敖包检会”106篇获奖优秀论文。
据了解,自首届“敖包检会”举办以来,在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全区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调研工作,全区检察人员的理论研究热情被极大调动起来,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推进北疆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撑。以下为部分一等奖获奖论文观点摘要。
《检护民生下基层检察民事支持起诉实践的困境与化解--以H市检察院为样本》
观点摘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社会治理等疑难的主要路径之一,也是开展“检护民生”专项活动的生动实践。文章从H市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实践样态,分析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相关规定有待完善;二是案件结构单一,深度不够;三是检察机关介入方式及限度不够明确;四是内外部联动机制不畅。为提升办案效果,进一步推动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文章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规则标准。从法律的层面、司法解释角度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上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支持起诉中的主体地位,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二是遵循民事诉讼活动基本原则,厘清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尊重当事人处分权,遵循检察权行使的谦抑原则,尊重法院独立审判权,检察机关做好“支持起诉者”“协助者”“守护者”。三是构建立体式权益保护体系,畅通外部联动机制。与法律明确的其他支持起诉主体加强协作配合,从而实现协同共管的外部联动优势;积极与人社、法院、民政、妇联、残联、劳动仲裁等部门建立支持起诉工作站,精准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在原有的“支持起诉+和解”工作模式下,构建“检察+行政”前置程序解决纠纷机制。四是借助数字监督模型,将穿透式监督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积极延伸办案职能,融入社会治理。
(作者单位及职务:张晓红,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包欢欢,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其其格,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执行机制的检视与完善》
观点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文章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效率不高、效果不佳,且存在执行难问题,但当前我国尚未出台规范性文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相关内容予以明确规定,致使无论是行为执或是财产执都存在类型多样、适用混乱等问题。文章提出构建规范机制,推动生态修复治理的同时保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落地。就行为执而言,适用协同治理理论构建起多方联动机制,不仅可以解决部门监管推诿扯皮问题,而且可以提升执行的专业程度,推动环境治理高效化发展。就财产执而言,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构建起“政府部门行使管理权+专门基金运营+检察院监督”机制,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予以落实,保证判决的执行,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实现权力制约、透明高效、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效果。通过构建起规范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执行机制,可以有效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保障生态修复执行效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作者单位及职务:李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博雅,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履职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C市检察实践形态为视角》
观点摘要:1963年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至今已经六十余年,将“枫桥经验”与检察信访工作结合,并在具体地区、行业进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立足C市实际,总结了“枫桥经验”外在表征的三个主要阶段,即公安主导下的刑事犯罪领域典型做法、政法委主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党委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典范。文章通过穿透“枫桥经验”的表与里,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国化的角度,挖掘出“枫桥经验”的价值内涵为:人民至上的群众观、问题导向的重点论、依法治理的法治观以及系统治理的整体论。文章总结:“枫桥经验”的价值内涵为检察信访实践提出了重要的指导价值。文章通过对比C市实践接轨“枫桥经验”的不能与可能,提出C市虽然客观上不具有“枫桥经验”诞生地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及社会力量,但C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人民至上的思想理念、积极主动的履职方式、法治解纷的目标追求,得出打造检察信访的“枫桥”样板依然可以实现的结论。
(作者单位及职务:陈雪梅,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青桂,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胡大光,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赵雅男,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崔薇,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五级检察官助理)
《基层检察自侦工作实证研究--以H市实践为样本》
观点摘要: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权利(以下简称检察自侦权)。文章从检察自侦权内涵、权力属性和价值意义等方面对新时代基层检察自侦权进行深入分析,以H市基层检察自侦实践为研究样本,总结出现阶段主要存在理念落后、思想认识不统一,案情复杂多样、办案难度增加,制度机制不完善、内外部衔接配合不顺畅,队伍建设薄弱、案件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文章建议:一是坚持党对检察自侦工作的绝对领导,准确把握检察自侦权的重大意义和政治使命,增强政治定力,转变司法理念。二是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自侦工作一体化建设,把线索拓源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检察机关横纵向联动,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三是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自侦工作配套机制建设和保障,建立完善线索发现评估、专业审查机制,强化案件审查分流,注重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四是加强新时代检察自侦工作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自侦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检察自侦部门的财物支持和人员晋升保障,深入推进数字赋能检察自侦工作。通过全方位提升基层检察自侦工作质效,服务保障检察机关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助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及职务:王达,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包永鑫,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杜晓芳,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五级检察官助理)
《数字检察路径下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实证研究》
观点摘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不断发展,民事裁判文书、区块链存证、企业关联信息大量上网与命名实体识别技术的成熟,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精准有效、治理并重带来新契机。文章总结了当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实践成效,即以思维推导与数据实验碰撞,聚焦类案的本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提炼源于同一经济社会关系的关联监督规则,积极探索民事诉讼程序、实体类案衔接监督,挖掘程序浅层次违法与实体裁判错误风险联系等方面取得成效。文章提出,该地面临着实践先行、可供借鉴学习经验少的现实困境。文章提出,该地检察机关锚定司法实践中民事类案交集串连、不易个案审查的难题,在数据收集碰壁时有发生情形下,摸索出一条强化数据衍生应用、避免数据搁置、督促数据规范化使用的数字检察类案监督道路。通过充分调动案件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攻克民事类案监督研判能力不强、办理质效不高的业务瓶颈,减少办案人员利用数字检察思维与数据要素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的抵触情绪,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办案理念转变、案件数据集约、监督业务拓展、案件纠错防错,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引。
(作者单位及职务:任婵,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白玫,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布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助理、四级检察官助理)
《反向审视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W市2023年办理的二审案件为视角》
观点摘要:最高检党组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连接着刑事诉讼的侦查和审判,对审查起诉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提升打击犯罪的精准度。文章梳理了W市2023年办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发现W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存在证据审查不严、法律适用不当、提出抗诉不当、认罪认罚制度执行不到位、办案理念落后、裁判结果审查不全面等问题。文章提出刑事检察工作要想行稳致远,需要对检察官的审查起诉工作不断的总结和提升。在责任定位方面要明确检察官对刑事证据的主导责任,案件诉至法院后,指控犯罪的证据出现问题,不是前端侦查人员的责任,也不是居中裁判法官的责任,而是检察官没有充分履行起诉前证据主导、过滤把关责任。在理念方面要秉持客观公正,坚持追诉和保护并重,在刑事案件总量增大、刑法罪名扩张、轻罪占比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刑事司法要承担犯罪过滤与出罪功能。在措施方面要提高认罪认罚案件质效,加强与公安、法院、律师的协作,构建法律共同体,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作者单位及职务:谢金炎,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武君、萨日那,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本报记者王祯刘琪肖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