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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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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将内蒙古中恒宝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税号:91150627MA0Q41HX31)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签、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遗失,声明作废。

乌兰察布市巨浩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150900000019463)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乌兰察布市长红胶带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318549159K)将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乌兰察布市长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0NRU357N)将公章、账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赵殷实《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8年4月10日9时10分在开鲁县医院出生,父亲:赵佳亮,母亲:卢艳丽,出生证编号:R150037725,声明作废。

2024年8月7日

■仲裁公告

通辽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胡亚兰与被申请人通辽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通仲案字(2024)第011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请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未在上述期间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由主任指定。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4年9月24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5日即2024年10月10日10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3楼,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通辽仲裁委员会6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75-2733388)

通辽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7日

■公告

被继承人潘明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潘明(男,1933年9月29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潘德力于2024年7月30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潘明于2019年11月1日在包头市天信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潘明将其名下的财产: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位于鹿城福满园小区6B号楼三单元第1层112号房(建筑面积:48.12平方米)的房屋壹套,在其去世后留给潘德力个人所有。现潘明已于2023年12月1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潘明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潘明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潘德力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4年8月7日

■债权转让公告

吕伊斌、王晰、郭云震、白国庆、刘选丽、邬强、武金旺、刘俊、牛丽芬:

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李瑞军与高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债权人李瑞军将其对债务人吕伊斌、王晰、郭云震、白国庆、刘选丽、邬强、武金旺、刘俊、牛丽芬享有的案号为(2015)伊民初字第1472号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大写:柒百万元)及利息(以判决书为准)等相应债权(包含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权益等权益)转让给高密。望债务人吕伊斌、王晰、郭云震、白国庆、刘选丽、邬强、武金旺、刘俊、牛丽芬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直接向受让人高密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李瑞军2024年8月7日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托克托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公告

业务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机构住所:托克托支公司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万兴广场北区3#-1-112”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大盛魁德盛园多功能住宅综合楼C区3楼(部分)”

机构编码:000061150122

批准日期:2011年12月28日

许可证编号:00125437

发证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4年8月7日

■法院公告

庞义、姜保红、孙利芳:

本院受理原告化德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义、姜保红、孙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92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利芳、姜保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10日内向原告化德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9,283.57元以及截止至2024年5月13日的利息20,953.2元(自2024年5月13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直至清偿完毕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庞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10日内向原告化德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以及截止至2024年5月13日的利息及罚息43,460.43元(自2024年5月13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直至清偿完毕本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化德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孙利芳、姜保红、庞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姚志、崔吉、武小平承担。如采用转账方式给付可汇入化德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化德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化德县支行,账号:053361010400021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7日

■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作出决定,依法撤销本处同德业务部于2023年2月16日出具的(2023)内呼和同内证字第520、521、522、523号公证书,肆份公证书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2024年8月7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慧瑜、郭军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本人与吕广清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贵方所欠我债务本金930000元(2007年7月25日至2011年7月25日,利息转本金)依法转让给吕广清。请您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吕广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吕文英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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