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关于信用卡拖欠客户的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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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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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俊子诉被告高建刚、杜霞、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建刚、杜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000元;并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郭锐、高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卫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锐、高美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卫东借款本金2781554.43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97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杨梓昕、刘勇: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梓昕、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梓昕、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13859.9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白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慕青海与被告白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穆青海支付下欠工程款168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梁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蒋平、张浩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蒋平、张浩支付下欠工程款115575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鄂尔多斯市蒙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艳萍、梁翠萍、王小清、梁茹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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