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翠平诉被告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梁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梁飞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翠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4万元(2016年7月31日至2018年4月30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峰诉被告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梁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梁飞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俊峰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79800元(2016年7月31日至2018年4月30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代晨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静静诉被告代晨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金石玛、金伟年、金乔红、金觉新:
本院受理原告金绍元诉被告金石玛、金伟年、金乔红、金觉新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金绍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绍元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赵美柱、石媚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汽车经销分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6887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杨胜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7154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培军、张立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18)内0102号民初71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培军、张立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18)内0102号民初72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平诉你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65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耿俊杰、吴晶英:
申请人内蒙古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俊杰、吴晶英公证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查封了耿俊杰、吴晶英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建小区4号楼2层2011号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公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公鉴估字[2018]第0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1236286元。因你们(耿俊杰、吴晶英)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7)内0102执恢9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耿俊杰、吴晶英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建小区4号楼2层2011号房屋壹套。评估价人民币1236286元,降幅10%,一拍起拍价为人民币1110000元,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0%。若对该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我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高宏:
本院受理原告章利峰、郭永清、章瑞峰、刁建军、赵有贵、章文俊、郭满星、郭满高、张银柱、马生青、李海军、张吉刚、章利利、张银在、王玉娟、张文旭、利润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十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835-2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高学新、包头市和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乔威云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张成、周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们你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373、2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好比斯嘎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白额尔敦吉如和诉被告好比斯嘎拉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庭领取判决书,途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好比斯嘎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诉被告好比斯嘎拉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庭领取判决书,途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赵东年:
本院受理原告赵存平诉被告赵东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限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郭继盛、王美翠、杨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郭继盛、王汇利、王美翠、杨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郭继盛,王美翠、杨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郭继盛、王汇利、王美翠、杨利萍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闫峰、周洁: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荣诉被告闫峰、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苗翠连诉被告武志勇、呼和浩特市洪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德与被告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赵晓魁: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晓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晓魁向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会110838.4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晓魁向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4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被告赵晓魁向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10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环宇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艺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苏利军、张晓静、张志刚、王丽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呼和木独镇原造纸厂面积为83824.10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杭国用2007第607142号)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内科瑞(2018)(估)字第1126-003-047号土地估价报告,即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呼和木独镇原造纸厂面积为83824.10平方米土地总价为5951511元、(2017)内0102执3783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呼和木独镇原造纸厂面积为83824.10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杭国用2007第607142号)的土地及(2017)内0102执3783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5951511元,降价幅度为20%,即4761208.8元,一拍起拍价为4761208.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4761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闫泽津、尹雪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与被告闫泽津、尹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与被告闫泽津、尹雪峰签订的150706690-2022-20160555773《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闫泽津、尹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借款本金533711.05元、利息3905.61元、罚息26.38元,复利11.18元(截至2018年1月27日),并支付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率按《借款合同》中约定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代宏素: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平诉被告代宏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郎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建权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执行款15000元、利息36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200元,共计190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79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建权撤回对被告萨日娜的起诉”。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李双山:
本院受理原告银荣诉被告李双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包吉日嘎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前旗大和农业机械销售中心诉你和徐晓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逾期将依法系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