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杜培清、王陆晓:
闫仲明、闫列国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杜培清、王陆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闫仲明、闫列国借款本金719450元及利息(利息以719450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杜培清、王陆晓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杜培清、王陆晓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0元由四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高海荣:
本院受理马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海荣偿还原告马明借款本金3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佟峒:
本院受理张利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佟峒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张利翠借款本金1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佟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刘文光、张梨:
本院受理原告越爱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吴嘎达、吴桂荣:
原告乌日吉木苏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134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魏严:
本院受理原告孙育民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525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魏严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育民借款本息166680元。案件受理费3633元,由被告魏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金才:
本院受理原告齐洪梅诉你与纳荷芽、宝萨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金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洪梅借款本息60000元;被告纳荷芽、宝萨仁高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王必力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吴宝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新(曾用名王建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4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张付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景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两笔43700元和5000元,本息合计:86686元;2、给付利息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白晓刚、白晓航: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侠、李文英诉你们、赵玉英、赵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苗志军: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805号原告金桂与被告苗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给付利息,至还款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尤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韦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尤金丽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尤金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包宝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贵山诉你与李格日乐吐、包白音敖其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宝山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包宝山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0800元;2、要求被告包宝山偿还借款利息7200元;3、要求被告李格日乐吐、包白音敖其尔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被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姜治雷、王翠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耀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耀辉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93839.2元;2、要求被告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曹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建平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支付利息4600元;3、2018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至给付完毕按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边广仁:
本院受理原告付爱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9日
包白音那木拉: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朱恩和: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0日
阴振毅、晋中华驿社会福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汉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阴振毅、晋中华驿社会福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81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田林冲:
本院受理程俊清诉田林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翁中利、翁中千、察右前旗众鑫以勒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察右前旗众鑫以勒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赫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翁中利、康鹏、翁中千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翁中利、翁中千、察右前旗众鑫以勒物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68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和林格尔县九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金印诉被告和林格尔县九通运输有限公司、侯玉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常欣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1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白龙: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与被执行人白龙行政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