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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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市欣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蒋传新、吴晓荣: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欣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蒋传新、吴晓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蒋传新、吴晓荣所有的位于新城区赛马场北路名城国际住宅小区13号楼4层1单元402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46288号,房屋面积128.87平方米的房屋强制变更至买受人杨晓宇名下单独所有,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过户。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李兴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李兴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吴粉女:

本院受理郭贵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监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薛凤娥:

本院受理原告任二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苏布尔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兴茂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军、杨继、王彩霞、锡林郭勒盟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茂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军、杨浩、吕美丽、杨继、刘永亮、祁小强、王彩霞、锡林郭勒盟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茂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白晓红、曹旸、杨时雨、李艳宝、陈伊宁、薛丽平、耿卿、高栋、毛腾瑞、越超、张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白晓红、曹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全了被告张海平、陈伊宁的房屋。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张玉龙、张玉表、郝智胜、张秀梅、张玉梅、高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潘统金、李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王利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利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合计99553.74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的利息27350.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垫付本息合计126904.5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6%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杜成全、双小叶:

本院受理原告谷青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51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谷青梅撤回对双小叶的起诉),(2018)内06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杜成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谷青梅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杜成全)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杜成全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杜成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杜成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王爱香、康旭茹:

本院受理原告代萍与被告张正波,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康旭茹、郝殿光、王爱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张正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97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李新魁、张宏霞:

本院在执行杨军、张红梅申请执行李新魁、张宏霞、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8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李新魁、张宏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东岸国际10号楼-1至1层2单元2012室(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37081)的房产一处抵偿本案相应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红梅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怀义、蒋兰琴、赵鹏、尤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17)内0602民初46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70.2万元及至2017年9月22日的利息414.4937万元;二、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2070.2万元本金×时间从2017年9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年利率7.2%);三、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怀义、蒋兰琴、赵鹏、尤婷婷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怀义、蒋兰琴、赵鹏、尤婷婷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7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4元,由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怀义、蒋兰琴、赵鹏、尤婷婷负担1655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徐可: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可向原告肖建飞返还55000元及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徐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刘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闫文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刘秀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31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4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张建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张建岗给付原告代偿款134960.91元及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41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高嘉伟、苏瑞民:

本院受理原告营口福斯油品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高嘉伟、苏瑞民在减少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对鄂尔多斯市远泰煤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货款(本金和违约金共计275292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及(2017)内0602民初4234号案件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19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张计英、李金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张计英、李金祥给付原告代偿款211968.94元及从201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10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岳红计: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岳红计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673010.99元及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5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王建国、贺悦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敬巧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王建国、贺悦峰偿还原告电缆款141488元及从201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42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高连虎、武花则: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高连虎、武花则偿还原告代偿款319413.14元及利息88141.07元;2、高连虎、武花则给付原告代偿款从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50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高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高锁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1294946.36元及从201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10.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66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童休华:

本院受理李彩凤诉被告武汉华顺劳务有限公司、童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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